跨境支付结算拒付纠纷,法院这样判……
移动支付网 2024/10/21 15:44:14

10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2023年平台经济服务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境外支付结算机构为境内电商提供境外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的服务合同纠纷。

人人汇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持有香港海关颁发的《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2018年9月13日,人人汇公司与玖盟公司签订《国际信用卡及海外本地化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人人汇公司为玖盟公司提供国际信用卡及海外本地化网络支付结算及相关技术服务……国际信用卡组织发现其注册客户的拒付(Chargeback)交易构成风险时,有权暂停其注册客户的交易通道。若因拒付率、欺诈率任一项风险指标超过国际卡组织标准,被告玖盟公司应当按照12美元/笔支付拒付处理费,并按照国际卡组织标准支付拒付罚金。协议签订后,玖盟公司因发生品牌侵权案件而产生MasterCard、Visa等国际卡组织的大量拒付交易。人人汇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人人汇公司与玖盟公司之间的协议、玖盟公司偿付拒付处理费及罚金人民币10114229.51元等。玖盟公司等辩称,人人汇公司在国内没有支付牌照,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无效;人人汇公司诉请的金额无法律依据,性质为违约金,且该违约金标准过高。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发生在我国境外,且人人汇公司具有香港海关颁发的香港经营金钱服务牌照,与我国境内金融资质不同。玖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支付服务协议明显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不宜否定双方支付服务协议的效力。同时,人人汇公司在缔约后不满4个月内共发生拒付交易36038笔,整体拒付率达19.14%,远超各大卡组织规定的处罚标准,属于严重违约,合同应予解除,玖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拒付处理费和罚金,在跨境结算业务中,拒付对于国际卡组织而言属于严重行为,需进行复杂处理。故拒付处理费性质上属于服务费,并非违约金,人人汇公司主张尚属合理。同时,结合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交易总量大、频率高、金额巨、环节多等特点以及国际各大卡组织均对高拒付率规定了相应识别计划及高额罚金的事实,罚金系具有惩罚属性的违约金。法院以人人汇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玖盟公司应赔偿人人汇公司人民币829万元。判决后,玖盟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支付结算机构为境内电商提供境外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的服务合同纠纷。随着自贸区跨境电商和跨境贸易的日益繁荣,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利益类型日益复杂,境外服务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的类型更加细化,所涉交易规则更加庞杂。本案明确了境外支付结算机构相应资质及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裁判规则,并认可了国际卡组织拒付处理费的服务费性质及拒付罚金的惩罚性性质,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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