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移动支付网 2024/12/30 9:22:54

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银保监办发〔2022〕118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及附则。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部门是数据安全的技术保护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和保护控制基线,落实技术保护措施。(二)制定数据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技术风险评估。(三)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在需求、开发、测试、投产、监测等环节得到落实。(四)建立数据安全技术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技术监测、预警、通报与处置,防范外部攻击、内外部破坏等危害数据安全活动。(五)组织数据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数据外部引入或者合作共享、数据出境等,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外部数据采购、合作引入的集中审批管理制度,纳入外包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统筹管理,统筹建立数据需求、安全评估、收集引入、数据运维、登记备案和监督评价管理机制,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评估数据提供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及其数据安全风险,明确双方数据安全责任及义务。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银行母行、保险集团或者母公司与其子行、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防火墙”,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母行、集团,或者其子行、子公司共享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获得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数据主体拒绝同意共享敏感数据而终止或者拒绝单家子行、子公司对其提供金融服务,所共享数据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办法》将数据安全事件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要求机构建立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和外部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机制。


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资讯查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