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骗取POS押金团队被判刑
移动支付网 2025/6/24 14:14:19

近日,河南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审结“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推销POS机为幌子实施诈骗”两起关联案件,揭开了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精准实施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基本案情

上下游犯罪交织,信息滥用成诈骗“帮凶”

(一)上游犯罪:非法售卖公民信息,“假办卡”成信息源头

202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下游公司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事项达成合作。

之后宋某等人先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号码助手软件,生成大量某号段的电话号码,然后通过电销外呼系统进行批量拨打,电话接听成功后转接至人工话务员,由话务人员冒充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免费办理大额信用卡或提额”为诱饵,获取客户姓名、性别、电话、住址、信用卡持有情况等下游公司所需要的客户个人信息,将该信息及通话录音整理后以每条24元至28元的价格出售给下游公司。

经查,本案犯罪期间,宋某等人累计向下游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万余条,非法获利22万余元。

(二)下游犯罪:利用非法信息精准诈骗,POS机押金成“陷阱”

任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下游公司从宋某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推销POS机为幌子实施诈骗。该公司下设多部门分工协作,先购入办卡需求信息,再由售后部分发至外勤部。

外勤业务员冒充银行人员,以“开通POS机可办大额信用卡”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199-399元“押金”,承诺办卡成功后退还,实则将款项分利。为应对投诉,公司在POS机粘贴虚假客服电话,用话术拖延。经查,该公司通过此手段诈骗金额达238.581万元。

其中,外勤一队队长伍某参与诈骗347人,涉案金额15.9万元;外勤五队队长张某参与诈骗249人,涉案金额15万元,二人均主动退赃5万元。

法院审理

两案关联定罪,严惩信息犯罪全链条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主犯从重处罚,退赃退赔纳入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9万余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人均系犯罪主犯,其中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因协助抓获同案犯柴某构成立功,且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最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二人违法所得及冻结资金,其中宋某家属代退10万元、扣押现金1万元及账户资金25.3万余元中25万元作为罚金,柴某账户资金36万余元中11万元作为违法所得、25万元作为罚金,均上缴国库。

(二)诈骗案:认定犯罪集团,从犯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另案处理)团伙为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伍某、张某积极参与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赃款5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侵犯公民信息与诈骗的双重危害性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宋某等人通过冒充官方身份非法获取信息,且信息被用于诈骗犯罪(任某团伙另案处理),出售数量达9万余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规定5000条以上即入罪,5万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加重处罚。

2.诈骗罪:任某(另案处理)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办卡退押金”事实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组织架构固定、分工明确,构成犯罪集团,对从犯伍某、张某依法减轻处罚,但因涉案金额巨大,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严惩上下游犯罪,彰显司法保护个人信息决心。本案揭示了“非法获取信息—精准实施诈骗”的犯罪链条,凸显个人信息滥用对群众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法院对两案关联审理、从严惩处,既打击了信息贩卖的“源头”,又斩断了诈骗犯罪的“触手”,体现了对侵犯公民权益犯罪“全链条打击、全方位震慑”的司法态度。

法官提醒:警惕“办卡提额”陷阱,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公民需提高警惕:对“免费办大额信用卡”“提额需提供信息”等电话、短信保持怀疑,官方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索要个人信息或收取押金;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住址等信息,避免在非正规渠道泄露;发现信息被滥用或遭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工信部等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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