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消息: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揭示了其中的洗钱犯罪风险。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20年至2022年通过向“料主”(黑灰产业链条中专门以非法手段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伪造信用卡30余张。
随后,徐某使用其伪造的信用卡,通过指使他人注册的POS机实施盗刷行为,并将盗刷资金立即转至由徐某实际控制的他人新开立的账户,最终用于取现转移或直接消费。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在接到群众报警称怀疑信用卡被盗刷后开展立案侦查,将徐某等人抓获归案,于2023年3月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办案组通过技术筛查与数据核验逐一核实每笔盗刷资金的流向与关联,最终准确认定徐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总额为130余万元,并通过技术辅助手段成功提取到徐某与他人共谋制作伪卡、盗刷信用卡以及商议如何应对卡主报警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信用卡盗刷投诉数据、可疑人员POS机交易明细等数据,通过数据整合为涉案可疑人员“精准画像”,成功锁定帮助注册POS机的“机主”、负责资金取现的“取手”等其余4名涉案人员。
显然,这起案件并非孤立的个人行为,背后是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徐某从“料主”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这表明存在专门从事信息窃取和倒卖的上游犯罪。随后他指使他人注册POS机进行盗刷 ,并有“取手”专门负责取现,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
此类犯罪的目标往往指向日常消费场景。根据西城区检察院发布的金融检察白皮书,餐饮、超市等服务行业是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目标首选。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刷卡时盗取信息。因此,消费者在这些场合尤其要保持警惕,确保卡片不离开视线,并亲自完成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情节是,徐某在盗刷得手后,将资金立即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他人新开立账户进行转移,这种行为也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自洗钱”。
所谓“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如本案的信用卡诈骗)后,自行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法律加大了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自洗钱”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因此在该案件中徐某最终被数罪并罚,加重了刑罚。2024年12月20日,西城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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