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消息:7月9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发布《关于公示深圳辖内未取得“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业务资质经营主体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对辖区内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但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金融类字样的经营主体进行公示。
移动支付网注意到,在本次公布的84家主体中,共有8家名称中带有“支付”字样。分别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中汇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乾海盛世移动支付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商玖联合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支付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通宝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中付通支付有限公司。
这也是继今年4月的第一批名单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再次公布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彼时共有37家经营主体因名称含“支付”被公示,另有多家主体名称中虽无“支付”字样,但也因经营范围包含“支付”字样被列入名单。(详情见:央行公示!这些公司违规使用“支付”字样)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该规定旨在清晰界定支付业务边界,帮助公众准确识别持牌机构。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本次公告中还提示,名称、经营范围含涉金融字样易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并请名单所列经营主体及时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移除“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公众则需提高警惕,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提供的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
事实上,除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内蒙古、四川、山东、海南等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此前也曾发布同类公告,对辖区内无资质但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的经营主体进行公示。
2026年3月,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整改的公告》,强调金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与活动。
不久前的6月,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一次性对辖区内多达2357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征信”“信用评级”“支付”“清算”“结算”等金融属性字样,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公示和清理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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