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四川分行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公告
移动支付网 2026/8/6 10:50:39

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公告。表示为规范支付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非法支付活动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规范使用,向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公告如下:

一、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第六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清算”“结算”“支付”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三、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不得使用包含“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请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非法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同时请有关经营主体及时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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