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3〕19号)

辖内各支付机构,外地支付机构在京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变更事项相关要求

(一)针对《通知》中“一、支付机构拟变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除增加支付业务类型和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外”,支付机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予变更的批复后,才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准予变更的,如涉及《支付业务许可证》要素变更,支付机构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营业管理部提出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予变更的批复文件。

(二)针对《通知》中“四、支付机构拟增加支付业务类型或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的”,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网站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审批程序、材料要求等办理,并执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发布),做好业务系统的检测认证工作。

一、工作要求

(一)辖内各支付机构应高度重视相关变更事项的申请工作,针对《通知》中明确指出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事前审批的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事项的申请流程办理,坚决杜绝“先变更后报告”或“先变更不报告”等情况,以及通过变更故意规避监管、转让或变相转让、租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问题,我营业管理部将采取约谈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辖内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变更事项的材料要求,提供翔实、完备、真实、合规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必要时,应积极配合我营业管理部提供所需的相关声明、承诺等材料。

(三)辖内各支付机构应于2013年1月31日(周四)16:00前向我营业管理部报送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名单(格式见附件2)、履历情况等两项材料。上述材料纸质版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营业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蔡春平

联系电话:68559750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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