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银管支付〔201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银管支付〔2011〕51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辖内各支付机构业务管理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01]26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落实并完成人民银行总行的整改要求

辖内各支付机构应认真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整改意见,细化已上报工作方案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的阶段性进展应及时上报我支付结算处。我支付结算处将组织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相关处室对各支付机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根据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二、切实加强支付业务的合规经营

各支付机构应以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为契机,切实加强支付业务的合规经营。

(一)严格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等监管规定,逐条梳理落实,加强支付业务开展、系统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

(二)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各支付机构如有组织架构调整、支付业务创新、持股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跨境从事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因各种原因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等情形,应及时、全面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建立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按时上报业务数据。自即日起,建立支付业务数据季度报告制度,按季上报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支付业务数据。各支付机构应按季度统计支付业务数据,并于每季初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支付业务数据上报我支付结算处。

三、全面梳理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现状

各支付机构应按照总行文件要求,全面梳理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

(一)各支付机构应上报已发行的各类型预付卡卡样(卡样正反面的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区分不同卡样,说明各类型预付卡的适用领域、覆盖区域、发行与销售方式、受理方式、发卡量、发卡金额、沉淀资金。对于存在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者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情形的支付机构,还应上报有关发卡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者之间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起始时间、代销或受理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数量及金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等。

上述所称各类型预付卡、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包括:单一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自发卡、与其他机构发行的联名卡、代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

(二)各支付机构应上报支付机构之间、支付机构与其他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在支付业务方面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的领域、方式、起始时间、涉及资金的划转形式等。相关业务合作涉及预付卡业务的,按照上述第(一)款所列工作要求完成。

四、有关材料的上报要求

(一)各支付机构应汇总上报截至201 1年7月底支付业务整改工作的详细进展情况。

(二)各支付机构应汇总上报截至201 1年7月底重大事项情况。

(三)各支付机构应汇总上报截至201 1年7月底支付业务发展现状的梳理情况。

(四)各支付机构应按照《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的格式(见附件2),根据《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填写说明》的要求(见附件3),汇总上报2011年上半年《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今后如无另行要求,按季度报送的《支付业务数据统计表》格式及要求与此相同。

(五)上述材料的报送要求

1.材料(一)至(四)至迟应于201 1年8月20日15:00前将纸质文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撰写人应签章并注明联系电话)一式两份上报至我支付结算处,同时还应上报相关材料的WORD文字版及原件PDF扫描版。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上报。

2.材料(五)至迟应于201 1年8月19日11:30前将纸质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制表人应签章并注明联系电话)一式两份上报至我支付结算处,同时还应上报相关材料的xls版及原件PDF扫描版。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上报。

3.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和支付业务更新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上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2.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xls格式表格另行下发)

3.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填写说明

附件3:

支付机构业务数据统计表填写说明

1.已获得货币汇兑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货币汇兑按业务发起终端分别归入“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视支付”。

2.本表各类业务的“笔数”、“张数”“金额”均指统计期间所发生的业务笔数和金额。其中,“预付卡的发行”的张数和金额是指本机构通过实物或电子方式(如盛付通)所发行的预付卡的张数和金额。“预付卡的受理(自发卡)”业务的笔数和金额指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在实体商户进行消费或为本机构线上实名账户充值后在网上商户消费的笔数和金额。“预付卡的受理(他发卡)”的笔数和金额是指本机构POS机受理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消费笔数和金额。“银行卡收单”是指线下实物POS处理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3.本表中支付账户、备付金余额、特约商户数量指统计期末的时点数量。其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机构直接签约的受理(或收单)商户。

4.同一笔业务请勿重复计算。线上银行卡收单计入“互联网支付”,不计入“银行卡收单”。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进行支付的计人“移动电话支付”,不计入“互联网支付”。

5.统计表中“同比增长率”指标数值统一使用百分比并在小数点后保留2位。其他指标数值在小数点后统一保留4位。

6.统计表中因未开展有关业务而无数据的,请在相应表格中填数字“0”;开展了有关业务但因某种原因无法获得有关数据的,请在表格填写斜杠“/”并在备注中写明原因。

7.上年同期数与相应的本期数的数量单位一致。

8.“全部支付业务总量”指标是指网络支付、预付卡受理(包括自发卡与他发卡)、银行卡收单业务量总和,不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业务量。

9.填表过程如有疑问,请联系支付结算司何正根、尹艳,电话010-66195351,010-6619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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