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3〕24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

自《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逐步规范,但仍存在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强化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支付机构拟变更事项需经人民银行审批的,应在变更前向你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载明拟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出具的相关变更事项决议,并载明拟变更事项在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等内容;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相关承诺(见附件);

(四)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若出资人及持股比例不变,应提供资金来源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拟变更出资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出资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变更后各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涉及主要出资人变更的,还应提交拟变更的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证明、财务会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

涉及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样本文件)。

(六)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七)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监事的,应提交拟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履历、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拟变更主要出资人之外其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单位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有效身份证明、财务会计报告、与各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查支付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对于支付机构拟变更主要出资人,或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等较为重大的变更事项,各单位要格外关注,重点审查变更理由的合理性、充分性,并可根据辖区监管实际,要求支付机构补充提交必要的材料。

支付机构拟变更的主要出资人的整体实力原则上应强于变更前的主要出资人。对于支付机构确因无力持续经营等原因拟变更主要出资人的,宜鼓励其优先选择辖区内同业支付机构进行收购。

支付机构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应向转出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变更申请,并在总行审批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支付机构应事先与拟转入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沟通,并在变更申请中说明沟通情况。

三、各单位应统筹考虑支付机构变更工作与其业务整改落实及规范经营等情况。原则上,对于支付机构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在其整改规范完成前,暂不受理其变更申请。对于变更申请理由不充分、不合逻辑或存在故意规避监管嫌疑的,应加强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实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的,应严厉制止、依法处罚,并不得受理其后续变更申请。

四、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确定的文书种类行文上报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以处发文办理的事项不得通过行发文办理,应以行发文上报的事项不得包含在以处发文上报的材料中。对于支付机构同时申请变更多个事项的,各单位应根据变更事项相应的文书种类确定分别或合并行文。

五、对于支付机构在获得人民银行审批意见之前已经事实上完成的变更事项,各单位不再向总行请示,但应向总行书面说明未按程序办理的原因。变更事项涉及《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事宜的,可在相关换发报告中一并说明。

六、各单位认为支付机构拟变更事项较为重大、复杂,或对支付机构拟变更事项把握不准的,应通过电话、非正式文件等方式先行与总行支付结算司沟通,确认具体工作要求,待材料、手续完备后再正式行文,以便提高正式文件办理效率。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赵鹞殷实

电话:010-66194357 66194066

附件:真实性声明及承诺函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真实性声明及承诺函

中国人民银行:

我公司所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了拟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我公司承诺:

一、此次**变更不涉及转让、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此次**变更申请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后,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报人民银行的变更方案及人民银行批复实施变更工作。在此变更过程中,我公司将向人民银行及时、全面、如实地报告变更事项安排及进展情况,确保相关变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此次变更申请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后,关于股权转让事宜,我公司将按照提交给人民银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将正式文本报送人民银行。(适用于涉及股权转让事宜的变更事项)

四、此次**变更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境外资本,不存在任何境外投资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如涉及,请另附说明材料)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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