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1〕26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杭州中心支行、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近期做好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整改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等27家支付机构整改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11)120号),督促指导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包括按时上报工作方案、把握整改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等。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支付机构整改工作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行,坚决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支付机构拟新增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的,应一并提供你单位出具的、关于其整改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意见。

二、全面了解支付机构的业务现状

各单位应注意统筹安排行政许可初审工作和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系统梳理辖内支付机构业务现状,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一)支付机构所涉预付卡业务情况。

调查了解支付机构已发行的各类型预付卡的卡样(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两面),并区分不同卡样,掌握各类型预付卡的适用领域、覆盖区域、发行与销售方式、受理方式、发卡量、发卡金额、沉淀资金。

对于存在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者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情形的支付机构,除上述情况外,还应调查有关发卡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者之间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起始时间、代销或受理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数量及金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等。

本项所称各类型预付卡、代售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受理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包括:单一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自发卡,与其他机构发行的联名卡、代其他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等。

(二)机构之间业务合作情况。

调查了解支付机构之间、以及支付机构与其他尚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在支付业务方面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的领域、方式、起始时间、涉及资金的划转形式等。

相关业务合作涉及预付卡业务的,按照本通知“(一)支付机构所涉预付卡业务情况”的工作要求完成,无需赘述。

三、强化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在相关监管要求基础上,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辖内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严格依据2号令、《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等监管要求,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运营、内部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等有序开展监管。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全面了解辖内支付机构的发展变化,如组织架构调整、支付业务创新,持股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跨境从事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因各种原因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以及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等。

请你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支付机构,整理汇总截至201 1年7月底整改工作进展及支付业务现状梳理情况。相关业务数据按半年度、年度分别统计,8月23日前上报总行。同时,各单位应建立半年报机制,每半年上报一次辖内支付机构业务更新情况。

支付机构提交的材料应由其法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作为你单位上报材料的附件一并报总行。

联系人:殷实尹艳 电话:66194066 66195160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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