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公约》已经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支付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协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络支付委员会”)是网络支付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网络支付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网络支付服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安全效率、合作共赢。

第四条鼓励成员单位间开展业务合作,倡导有序竞争。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成员利益、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于成员单位及其网络支付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

第六条成员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拓展业务,科学合理定价,避免恶性竞争。

第七条成员单位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严格识别客户资质,坚决贯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管理要求。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发展的相关规定,建立对特约商户的监督机制。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合规提供账户应用服务,规范管理账户资金。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和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和账户信息的安全;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的、以及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客户咨询、查询、申告和投诉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向客户公布支付服务操作规程、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应积极完善交易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理可疑交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服务进行交易欺诈、网络赌博、洗钱、违规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应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支付业务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制定应急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运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完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管理措施,保障其运营的独立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监管机构和协会报送信息资料,并承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当行为。

第三章监督协调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优先采用自主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自主协商无法解决的,自愿接受协会的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有义务及时向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有权要求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协会的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的协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网络支付委员会有权采取下列自律性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成员权利;

(五)取消成员资格;

(六)对涉嫌违规经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对网络支付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四条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对网络支付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经网络支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约由网络支付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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