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杭银发〔2010〕163号)
为及时、全面掌握浙江省内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注册成立,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支付业务信息和资料。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查辖区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报送的支付业务信息和资料,并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资料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如遇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生影响备付金安全的风险事件、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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