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付机构业务创新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业务创新行为,促进支付机构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创新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模式等,优化要素组合,实现支付业务的创造与更新。包括支付产品与服务、业务流程、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 浙江省内(宁波除外,下同)法人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以下统称“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保障支付安全、提升支付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六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创新发展与规范有序并重的原则,指导、监督、管理辖内支付机构业务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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