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各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网贷整治办)会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49号),组织开展了网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较好地促进了网贷机构合规发展。根据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网贷资金存管测评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网贷资金存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网贷资金存管标准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未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不得再继续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二、测评有效期两年,自通过测评之日算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对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取消其通过测评的资格。
三、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送网贷资金存管数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数据交叉核查核验工作,切实防范风险。
四、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发生与网贷资金存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视情况及时或定期向全国网贷整治办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网贷资金存管系统重要变更(如:新增协议获取接口,涉及开户、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重要变更事项等),网贷机构新增或退出,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等。其中,全部网贷机构退出的,视为商业银行退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其今后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重新进行测评。
五、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应审慎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按照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以及网贷资金存管的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稳妥处理好网贷机构新增、变更及退出等相关情况。如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确定退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给网贷机构预留合理过渡时间,确保相关资金、信息及系统等完成迁移与对接。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9年9月25日
展开全文
-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
-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 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整治办函〔2019〕83号)
-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的通知
-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深互金协〔2016〕27号)
-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