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移动支付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无论是远程支付,还是近场支付都呈现出多样化的商业模式,部分远程支付商业模式已较为成熟,但是多数近场支付商业模式仍在探索阶段,尚未走向稳定和成熟。
一、全球主流移动支付商业模式概述
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虽然都借助手机渠道完成支付交易,且出现了相互融合的端倪,但由于两者在技术实现方式、业务规则及参与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商业模式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全球市场远程支付商业模式现状
从全球市场来看,根据交易支付账户类型的不同,远程支付的商业模式现主要分为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苹果App Store主导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导模式和卡组织主导模式等四大类。
1.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
该模式中,移动运营商是业务的主导方,话费账户是交易的直接账户,手机铃声、游戏币等数字产品是主要的商圈应用,而数字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主要的收益来源。其中,移动运营商作为主导方抽取了较大比例的销售佣金收入,而卡组织等传统支付机构仅参与话费账户的充值环节,获取相应的手续费佣金。
根据资金流向,该模式可以细分为话费充值和商品交易两个环节,由于在不同的环节中各参与方及其承担的职能有所不同,其分润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话费充值环节(且采用银行卡账户进行充值的情况下):移动运营商作为商户提供的支付交易佣金是主要的收益来源,发卡机构(商业银行)、转接清算机构(卡组织)和收单机构(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支付机构)按照卡组织的定价和分润规则进行分润。
商品交易环节:由于所有商品均采用话费账户进行结算,移动运营商承担了发卡、转收单等核心职能,因此在分润过程中,移动运营商根据数字产品的销售收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提供商SP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润,且通常扣率较高,远高于卡组织模式下的支付佣金扣率。而对于移动运营商自有的商圈应用,移动运营商获取所有的收益。
该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获得了较好的发展,但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以及移动运营商收取的扣率过高等原因,该模式已逐渐被新型的远程支付模式取代,各类商圈应用提供商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其他的支付模式来完成交易。
2.苹果App Store主导模式
AppStore模式主要基于苹果iOS软件应用的交易,采用苹果公司自有的iTunes账户进行支付,并且可以通过银行卡账户充值或与银行卡账户绑定(无卡支付)这两种方式进行交易。由于只能采用iTunes账户进行支付,苹果公司在该模式中的控制力较强。
该模式的支付交易可以分为两个环节:银行卡账户向iTunes账户充值(含账户绑定) ,基于iTunes账户购买App Store内软件应用 。在不同的支付交易环节,其收益模式及相应的分润形式均不相同。
向iTunes账户充值:App Store作为商户按照卡组织的定价规则支付相应的佣金,并由发卡银行、卡组织和收单机构根据卡组织规定的分润方式进行分润。
购买App Store内软件应用:用户购买软件的费用是主要的收益来源,且App Store利用其系统的封闭性,占据了比移动运营商更强的议价能力,远高于卡组织模式的支付佣金扣率。
该模式相对封闭,且以苹果软件为唯一的商品种类,但由于苹果以其产品的高端品质,受到了市场的好评,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系统,信用卡绑定用户已经超过4亿。
3.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导模式
随着支付产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开展远程支付的业务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PayPal模式和支付宝模式两类。
(1)PayPal模式
主要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作为支付账户,且该虚拟账户与银行卡账户相绑定。在技术实现上,主要采用无卡支付模式,通过支付客户端或在商户客户端/网页中内嵌支付插件的方式向用户呈现。
该模式也可细分为账户充值和商品交易两个环节,但由于虚拟账户与银行卡账户始终是绑定的,且该虚拟账户也不支持吸储,虽然从交易流程看,账户充值和商品交易两个环节融合在了一起,但在不同的环节,相应的收益模式和分润方式也不相同。
账户充值环节:商业银行作为发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商户,而卡组织则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商户按照卡组织的定价规则支付相应的交易佣金,该笔佣金由发卡银行和卡组织按相关的分润规则进行分润。
商品交易环节: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承担了发卡和收单的职责,商户提供的交易佣金是主要的收益来源,且该交易佣金扣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同时该笔佣金全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
该模式将商圈应用逐渐从商品消费拓展至转账、代收付等领域,在北美和欧洲等地区成为主流的远程支付模式。
(2)支付宝模式
该模式以国内的支付宝为代表。
该模式可以更为清晰地细分为账户充值和商品交易两个环节。
账户充值环节:商业银行均作为发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商户,而卡组织仅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银行通道的补充,负责将银行资金清算至虚拟账户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商户支付一定比例的支付交易佣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卡组织网络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和卡组织按相应的分润规则进行分润,否则由商业银行获取全部的佣金收益。
商品交易环节: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承担了发卡和收单的职能,商户佣金是主要的收益来源,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支付交易佣金的定价规则,同时由其获取全部的佣金收益。
由于该模式较好地延伸了其在桌面互联网支付方面的优势,发展较为良好,逐渐成为国内远程支付的主流模式,国内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均采用了此种模式发展远程支付,如财付通、中移电子商务、翼支付等。
4.卡组织模式
该模式与传统的线下银行卡交易模式较为相似,卡组织作为业务的主导方,以银行卡账户为主要的支付账户,交易手续费是主要的收益来源。
此模式延续了各参与方在线下交易时的职责,商业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卡组织作为转接清算机构,商业银行或非金融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同时,第三方机构、收单机构与卡组织共同参与移动互联网商户的拓展。其收益模式也与线下相似,商户的交易手续费佣金是主要的盈利来源,并由卡组织制定支付交易佣金的定价和分润规则,由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和卡组织按此规则进行分润。
卡组织模式的远程支付业务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弱势地位,但各大国际卡组织正逐渐开始加快自有品牌远程支付业务的推广。
(二)全球市场近场支付商业模式现状
从全球市场来看,根据品牌归属的不同,主流的近场支付商业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卡组织主导模式、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移动运营商(合资)支付子公司主导模式、手机操作系统平台主导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
1.卡组织主导模式
卡组织是近场支付的品牌运营方,银行卡账户作为主要的支付账户,以支付转接清算通道和线下POS受理网络为核心竞争力,面向用户,整合产业链的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近场支付服务。
该模式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与传统银行卡交易模式基本一致,收益来源主要是特约商户提供的支付交易佣金,且该佣金的定价规则与传统的POS收单业务类似。分润也与传统的银行卡交易佣金分润方式类似,按照卡组织定义的分润规则,由商业银行、卡组织和收单机构进行分润。
虽然卡组织从21世纪初期便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近场支付业务的试点和推广,但总体来看,该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且收益来源仍主要为交易佣金分润,卡组织并未拓展出新的收益来源。
2.移动运营商主导模式
该模式中,移动运营商成为业务的品牌运营方,如日本的NTT DoCoMo推出的iD,英国Orange推出的Quick Tap等。在账户类型方面,一般有两类:一是银行卡账户,二是移动运营商自有的预付卡账户(非话费账户)。与卡组织主导模式情况类似,主要收益来源同样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支付交易佣金,移动运营商、商业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按照所协商的分润方式进行分润。此外,移动运营商还可通过出售NFC手机、出租SIM卡空间等方式获取收益。
对移动运营商而言,近场支付业务是一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粘性较强的增值业务,全球范围内大部分移动运营商均开展了此项业务,如日本NTT DoCoMo、KDDI、软银,韩国的SKT,法国的Orange,英国沃达丰、O2、Everything Everywhere,德国电信,西班牙Telefonica及国内的三大电信运营商等。但是,从市场发展来看,仅日本NTT DoCoMo的iD和韩国的SKT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其余的均处于试点或起步阶段。但即使作为全球运营最为成熟的NTT DoCoMo iD品牌近场支付业务,也处于不盈利甚至亏损状态。
3.移动运营商支付子公司主导模式
除直接参与近场支付业务外,移动运营商还通过(合资)建立支付子公司的方式来推动近场支付业务。该模式中的支付账户也有两类:一是银行卡账户,二是该支付子公司的预付卡账户。收益来源方面,除支付交易佣金外,其还通过为特约商户提供推送广告来获取收益。
目前,多个国家的移动运营商均开始以合资支付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移动支付业务,除美国的ISIS、瑞典的WyWallet以外,德国的沃达丰德国、德国电信和Telefonica德国也合资组建了移动支付公司“Mpass”,丹麦的TDC、Telenor、Telia Sonera和3合资组建了移动支付公司。但是除ISIS以外,其余的公司均处于筹备期,并未推出相关的试点。
4.手机操作系统平台主导模式
手机操作系统平台以其对手机操作系统的控制力为核心优势,切入近场支付领域,如Google Wallet、微软的Wallet Hub等。该模式的账户类型也主要有两类:一是银行卡账户,二是手机操作系统平台的预付卡账户。收益来源和分润模式方面与美国ISIS等公司的模式类似,区别在于Google Wallet并不向发卡机构收取芯片空间的租赁费,也不从支付业务本身获取收益,仅从广告业务获取收益。
以谷歌为代表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平台商正利用其对手机操作系统的掌控,逐渐进入移动支付业务领域。虽然,Google Wallet自2011年5月推出以来发展并不顺利,用户规模较少、发卡机构仍仅花旗银行一家,但不可否认该模式对谷歌及传统的支付机构均较为有利,在共同推动近场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各参与方都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获取相应收益。
而谷歌在今年6月也推出了Google Wallet的优化方案,其中重要的一项为简化发卡机构接入Google Wallet的API接口流程,这将大大促进各发卡机构加入Google Wallet平台,解决其合作发卡机构资源匮乏的问题,预计对Google Wallet的快速发展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5.政府主导模式
由于近场支付业务为交通、零售等多个行业均带来了较大的便利,多个国家的政府也积极参与推动近场支付业务的发展,典型的有法国政府推动的“CityZi”项目和新加坡政府推动“Call-for-Collaboration”项目。
该模式中,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主导各参与方相互合作,在账户类型方面一般以银行卡账户为主,同时仍以支付交易佣金为主要收益来源,商业银行、卡组织和收单机构按照传统的POS收单业务的定价和分润规则进行分润,而移动运营商可通过SIM卡空间租赁、出售NFC手机等方式获取收益。
以法国“CityZi”项目为例,该项目在法国政府的主导下,采用充分开放与合作的发展模式,各个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银行、运营商、公交等统一技术标准,各自建立TSM平台,分别提供自己的核心功能,通过标准化接口实现TSM互联互通,同时统一移动支付品牌标志CityZi、共享商圈,实现了近场支付产业链的整合,提升了整个产业的价值和效率。
从2010年正式商用以来,在该项目的推动下,法国已经累计出售100万台NFC手机终端,并且“CityZi”也已相继拓展至法国10个城市。
二、对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的相关判断及结论
(一)远程支付
1.远程支付是桌面互联网支付在手机端的自然延伸,商业模式也与桌面互联网支付类似,发展已相对成熟
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提升、市场的普及,以及3G、WLAN等高速移动通信网络的完善,手机对互联网的访问能力和便捷程度日益提高,移动互联网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各类桌面互联网应用逐渐以客户端等方式快速向手机端渗透,因此,远程支付成为桌面互联网支付的自然延伸。
同时,在桌面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远程支付的商业模式已较为成熟,且基本与桌面互联网支付的商业模式保持一致。
2.国外卡组织在远程支付领域仍处主导地位,但也显露一定弱势,在中国市场,卡组织的弱势地位较为明显
根据上述分析,在远程支付商业模式中,卡组织模式仍处主导地位,交易最终由卡组织进行转接。虽然PayPal等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苹果App Store等机构在开展远程支付时均采用自有的账户体系和定价规则,但其仍主要通过卡组织渠道与商业银行等发卡机构连接,并未完全脱离卡组织模式。
但是,与桌面互联网支付领域较为相似,卡组织仍存在一定的弱势。从支付账户上看,远程支付账户类型较为多样,不仅限于银行卡账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在桌面互联网支付领域的优势延伸至远程支付,使得虚拟账户成为远程支付的主要账户,而能够体现卡组织权益的银行卡账户被边缘化。
3.销售佣金分成成为部分远程支付模式下的收益来源之一
远程支付本质上是一种支付渠道,对于自有渠道资源相对匮乏的商户,如各类票务、数字产品等,远程支付能够凭借为其提供相对优质的销售渠道,从中获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分成。移动运营商、App Store模式就是凭借自身掌握的渠道优势,获取了高额的销售佣金。
(二)近场支付
1.近场支付商业模式总体仍未成熟
虽然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多种近场支付的商业模式,但总体来看,均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成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近场支付的产业链参与方较多,除传统银行卡支付产业参与方外,还涉及到手机终端厂商、芯片厂商、TSM平台商及系统集成方等,各方的诉求不同,难以形成合力;二是现阶段近场支付的收益来源仍较为单一,主要为交易手续费,虽然“Google Wallet”以及ISIS分别通过推出精准营销、优惠券促销等增值服务来增加盈利点,但其规模仍较小,并未形成主流趋势。在支付产业整体微利的背景下,各参与方所能分获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特别是业务运营方。
2.卡组织在近场支付商业模式中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但独立推动近场支付的有效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
卡组织在近场支付商业模式中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线下商户分布相对分散,集中度远低于线上商户,因此无论何种近场支付的商业模式均无法绕开卡组织,且对卡组织的受理网络资源具有较强的诉求,包括商户资源、非接POS机具资源等;二是在支付交易过程中,银行卡账户是最主要的账户形态,即使采用预付卡账户,也通常是基于卡组织非接标准,如Google Wallet和德国电信近场支付的预付卡采用万事达的PayPass标准。
但也可以看到,卡组织在NFC手机终端、营销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难以单独推动近场支付的有效发展。
3.直接向持卡人收费较为少见,从商户侧收费仍是主流趋势
商户仍是近场支付的主要收费对象,无论是传统的交易手续费还是精准营销、优惠券促销等增值服务均是向商户收费,不向消费者收费。因为在当下买方市场的背景下,如果向买方收取费用,将会对交易的达成造成较大的抑制作用,进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近场支付,影响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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