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非银行支付机构(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所处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等,以及公司为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对主要业务做出的重大调整。《指引》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如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资金归集、预付卡、融资、理财、征信、营销等增值服务的,应详细披露相关增值服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其合规性。
以下为《指引》全文:
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次信息披露行为,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挂牌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开转让的非银行支付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揭示和披露与自身及所处行业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不当管理、支付许可证到期、交易真实性等。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第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申请挂牌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设立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二)公司挂牌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披露相关审批程序、取得的审批结果;
(三)主管部门对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董监高变动等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事项及具体安排;
(四)业务主管部门对公司业务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措施。
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所处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等,以及公司为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对主要业务做出的重大调整。
第九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业务经营涉及的全部资质取得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取得支付许可证的可持续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支付业务设施、信息处理服务、技术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内控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情况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结合行业监管情况、公司自身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可以持续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应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已发行的记名、不记名预付卡面额及种类;
(二)公司预付卡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开立、管理、资金使用与划转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三)预付卡的使用稳定性及安全性,公司对购卡商户或个人进行的核查情况;
(四)与公司合作商户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与商户无法正常结算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兑付风险;
(五)公司报告期内业务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的情况;
(六)公司报告期内接收客户投诉的类型和数量及相应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开发、维护情况;
(二)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功能及使用情况;
(三)公司从事支付账户绑定、多对一支付及一对多支付等的合规性情况;
(四)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服务客户情况,相关客户业务开展合规性情况、风险隔离措施;
(五)公司报告期内业务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的情况;
(六)公司报告期内接收客户投诉的类型和数量及相应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方式,帐单结算方式;
(二)POS机收单商户费率的代码(MCC码)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匹配核验方式;
(三)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情况;
(四)公司收单风险、系统运行风险、清算结算风险及其应对情况;
(五)公司如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应详细披露相关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基本情况、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信息;
(六)公司报告期内业务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的情况;
(七)公司报告期内接收客户投诉的类型和数量及相应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如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资金归集、预付卡、融资、理财、征信、营销等增值服务的,应详细披露相关增值服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其合规性。
第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合法规范经营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监管规定对公司业务的监管要点;
(二)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前述监管规定的具体情况及日常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相关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情况以及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形成处罚结论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高管履职、技术保障、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测措施等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要求;(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防控机制与成效;(三)客户信息保护情况。
第十九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支付业务系统运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情况、业务连续性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灾备与恢复、应急演练、通信链路冗余)、支付敏感信息保护机制、定期外部安全评估材料等。
第二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其风险识别、评价、管理和处置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前述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资产与负债、盈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及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情况。盈亏状况应披露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盈利状况及支付机构主要盈利来源。资本充足分析应披露支付机构实收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实缴货币资本与最近90日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情况。
第二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存在逾期款项的,应披露针对逾期款项的收费情况及收入确认。
第二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各项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并分析其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债券融资情况,包括融资金额、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履约还款情况以及融资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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