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358号文
移动支付网 2015/11/25 19:37:3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5〕3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为确保《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向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支付机构拟不继续从事已核准的都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要求办理相关支付业务终止手续,不适用本通知。

二、支付机构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支付机构(特别是获准从事多种类型支付业务或在多个地区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综合评估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已核准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及开展情况、支付服务市场政策及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客观分析续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慎确定申请续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及覆盖范围。

三、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应提交下列材料(均须加盖支付机构公章):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续展申请,说明拟续展的支付业务类型、覆盖范围及续展理由等内容。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原件)。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主要出贤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许可存续期间经营情况的自评报告(模板及要求见附件)。重点说明支付业务开展、公司运营、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支付业务设施等事项。相关数据按年度统计,且自首次获得许可当年起计不少于4年。

(五)关于拟续展支付业务未获人民银行同意的工作预案。说明如未获同意续展部分(业务类型或业务覆盖范围)或全部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关于相关支付业务终止、承接、市场退出等事项的详细方案,以及相应的客户权益保障、风险管控、损失承担等工作安排。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声明及承诺函,明确将承担因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信息等导致续展申请不获同意等后果。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付机构自提交续展申请之日起,至人民银行作出续展决定之日止,不得办理或申请办理人民银行规定的变更事项(包括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o支付机构擅自变更导致支付机构续展申请相关材料、信息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信息。

五、支付机构应合理安排《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工作进度,不得拖延。因支付机构原因导致《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在续展决定作出之前届满的,视同该机构主动放弃续展,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理支付韭务终止手续。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续展意愿。对于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敦促引导其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范围、稳妥安排市场退出等工作:

(一)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二)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三)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四)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五)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六)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八)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九)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十)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肃续展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把工作质量,根据《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要点(另文即发),结合已有支付业务准入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辖区内支付机构续展审查工作流程,细化续展申请时间、材料内容及格式、与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现场核查情形等要求。

鼓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地开展外部审计机构评估工作,组织辖区内支付机构选择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对于支付机构在辖区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了解支付机构分公司的设立与备案、属地合规经营等情况。对于支付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住所,且截至续展申请日在本辖区注册时间不足2年的,应会同变更前人民

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共同开展审查,相关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

鼓励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主动向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关于支付机构异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的评估意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明确出具关于支付机构续展申请的审查意见,并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审查意见应客观分析续展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真实性,重点分析支付机构整体经营昀稳健性和合规性,以及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发展可持续性及续展必要性等。

十、人民银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支付机构在业务许可存续期间的经营情况后,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续展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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