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的概念辨析
学界根据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将客户身份识别分为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我国《反洗钱法》对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和重新识别作了规定,但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没有规定。FATF《40项建议》不要求金融机构在与每一位客户进行的每一次交易时都要重复识别和核实身份。金融机构可以依赖已经完成的识别和核实信息,除非怀疑信息的准确性。可能引起怀疑的情形包括:该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者客户账户的运行方式发生重要变化,而该变化与客户的业务类型不符等。FATF的《40项建议》并不区分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但应当认为FATF要求金融机构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或者重新识别。我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重新识别的适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由于现代支付方式愈发复杂,需要再次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场合众多,区分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是必要的。
初次识别是指建立业务关系时对客户身份进行的第一次识别,在客户的初次识别工作完成后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进行的身份识别应当视为初次识别的一部分,不应当作持续识别。
持续识别是指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在客户身份信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客户再次进行的身份识别,比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关于客户基本信息定期审核的规定、关于持续关注客户业务的规定即属于持续识别。
重新识别是指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因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而再次进行的身份识别,比如客户重要的身份信息可能发生变化、客户重要的身份信息与初次识别所获取的信息不同、客户的行为与其身份不符。客户重要的身份信息是指对判定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前后一致性有重大影响的身份信息,比如:客户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可能会被认定为前后客户非同一客户;非自然人客户控制权发生转移后,客户的名称、所经营的业务、法定代表人等重要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而导致客户在实质上属于不同的客户。
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都是初次识别后的再次识别,如果没有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不可能存在。从实际业务来看,可以将初次识别当作建立业务关系的前提,即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对客户进行初次识别,但根据具体业务的不同,也可能发生于客户多次办理业务之后,例如,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不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不记名预付卡的,可以不识别购卡人的身份,假定购卡人第一次购买1000元不记名预付卡,预付卡机构没有识别,但同一购卡人再次购买,且购买的为记名预付卡时,此时就需要识别客户的身份,由于此前没有初次识别,因此第二次购买时的识别为初次识别。
二、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的前提不同。持续识别是在没有证据表明客户重要身份信息有变化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关注其业务和身份而采取的识别措施。重新识别适用的前提包括有证据表明客户重要身份信息与初次识别时不同、有必要查明客户身份和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等情形。
(二)识别的标准不同。持续识别可以采用简式的识别,比如可以只了解客户的业务而不必要求客户重新提交身份证件,而重新识别所要求的标准不应当低于初次识别。
(三)目的不同。持续识别既是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需要。而重新识别的主要目的是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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