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由拼多多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结算困境
鄂西一农夫移动支付网2019/12/13 9:16:16

开门做生意哪会没投诉

支付业是一个投诉的高发区。

这几天,拼多多又双叒叕被投诉了(准确的说不是最近才投诉的,只是最近才报道出来),理由是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也就是业内俗称的“二清”。

(图片来自互联网)

这已经不是拼多多第一次被投诉了,去年他就被投诉过一次,当时他给出的回应是:早在2017年收到央行上海分行的指导意见之后,就引入了具有支付和清算资质的平安银行进行全流程资金托管和结算,平台不再触碰交易资金。然而奇怪的是,在引入平安银行以后,为何拼多多还是被一次又一次的投诉?并且人行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大商户”问题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拼多多与平安银行的合作方案可以发现,该方案实际上只是交易资金托管方案: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付款以后,交易资金先在平安银行的一个待清算专户落地,然后由平安银行根据交易信息再清分给每个商户,拼多多确实没有触碰交易资金。该方案对于防范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确实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仅就这样一个方案就能完全洗清“二清”嫌疑吗?答案是否定的。

先来看一下对于“二清”的认定标准,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是否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拼多多正是在这一关键点上翻了船,他与微信、支付宝之间都是采取的平台对接模式,以“大商户”身份接入了微信、支付宝的服务。有这样问题的并不只有拼多多,包括JD、MT等一众知名平台均有类似问题。因此,我们看到JD、MT等也在“二清”问题上被多次投诉过,即使他们早就拿到了支付牌照也不能幸免。可见支付牌照还真不是解决“二清”问题的灵丹妙药。

如果连牌照都不能完全解决“二清”问题,到底要如何才能完全满足监管的要求呢?这里可以参考一个典型的标准答案——淘宝。淘宝的支付服务是由支付宝提供的,他与上述几个平台不同的是,他并没有以“大商户”身份对接支付宝,而是由支付宝分别向各个商户提供直接服务,淘宝与支付宝共享、共管商户。

在支付业务中,淘宝扮演的只是一个外包服务机构的角色。然而怪异之处就在于绝大多数平台都没有采用淘宝模式,淘宝反而成了平台中的另类,为何如此?要讲清楚这个问题,就得从产业格局开始讲了。

产业格局造就的必然结果

目前国内零售支付市场处于两强争霸的格局,微信、支付宝占有绝对多数市场份额。尽管除了两强以外,还有大量的银行及其他支付机构也能提供服务,但是都只能在市场边缘的夹缝中提供一些补充,所有其他机构加起来也不及两强的零头。

在这种情况下,接入微信、支付宝的服务成了各个平台必须的选择(至少接入其中之一),否则平台将遭到消费者的抵制。消费者没有兴趣、没有动力在已经享受到微信、支付宝卓越服务的前提下,再去选择第三种支付工具。即使有一些大的平台本身也手握支付牌照,花了大的力气去推广自己的支付产品,然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主要的交易还是得交给微信、支付宝去处理。

如果微信、支付宝只是单纯的支付工具也就罢了,平台将商户推荐给微信、支付宝,由他们直接提供服务,平台只扮演外包服务机构的角色,既满足了市场需求,又符合监管要求。然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微信、支付宝不是单纯的支付工具,他们代表着各自背后的庞大的互联网生态,而支付功能只是帮助生态实现闭环运行的重要环节而已。这两个生态的业务覆盖范围之广,几乎揽括了整个国内的互联网领域。

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独立平台无论从事的是哪个具体的行业,都不可避免的与这两个生态形成竞争关系。即使在某些细分领域暂时还没有竞争,也难保在未来的某一天不会有竞争,这是躲都躲不开的事。这就让问题变得复杂了,将商户推荐给微信、支付宝等于将商户拱手送进竞争对手的生态,严重背离了商业逻辑与商业道德,这是独立平台绝对不能接受的事。

所以现在我们明白了为什么很多平台宁愿冒着合规风险,也要坚持“大商户”模式。平台已经被逼到了悬崖边上,不能再后退半步,产业格局不改变,“大商户”问题就解决不好。

你以为这就是问题的全部

可更大的问题还在后头

再回过头来看淘宝模式,我们前面说这是一个标准答案。不过得加一个前提,是过去与现在的标准答案,未来怎么样就不好说了。前几天从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传来消息,外包服务机构也要发牌了(或者采用备案制)。如果传闻成真,届时从事支付服务及其关联服务都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银行牌照、支付牌照、外包牌照三者总得占其一。这种形势下,即使平台采用淘宝模式向微信、支付宝推荐商户,至少也应当拿一个外包资质。

平台是基于互联网专门服务于商品流通领域的专业化的公司,他的价值在于促进商品交换,他并不专门服务于支付。但是他需要解决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需求,否则平台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牌照是对专门服务于支付领域的专业化公司的资格许可。平台在从事商品流通服务的时候,为了解决客户的支付需求引入微信、支付宝,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平台必须具有外包资质,就是在要求商品流通领域的专业化公司必须具备支付领域的服务资格。

这个资质好不好拿,到底有没有含金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天空照下一束光

似乎陷入了绝境,但绝处往往逢生。《电商法》允许平台为商户与商户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第四十六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平台为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正当性。这为解决平台结算难题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对平台的约束,允许平台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呢?

即使暂时无法放开到这个程度,那么是否可以允许平台在不触碰资金的前提下采用“大商户”模式,从而保护平台的核心利益呢?是否可以确定平台作为外包服务机构的天然地位,不必获得外包牌照就可以开展外包服务,从而降低平台的经营门槛呢?

曾经,支付行业为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莫大的支持,让国内电子商务跃居世界前列。

现在,电商平台如何合规经营?能否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支付产品基础上,开辟出第三条道路,是电商平台、监管部门和整个支付行业应该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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