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实,该办法早在今年年初就开始内部征求意见。办法的发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意义重大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之前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我们俗称的“线上贷款”并没有政策来约束。不管是针对于小微企业贷还是个人贷款,都还属于银行的“个贷业务”。此次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直接规范了小微企业或者个人的线上贷款,同时也约束了助贷行业。
其次,从助贷角度来讲,融资担保牌照虽然有政策得以约束,但是随着这几年助贷形式的多样性,从而也带来了监督监管的难度。
最后,同样也是对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催收公司的约束,可以说此次办法的发布填补了所有“线上贷款”的空白。
二、重点内容
重点分析一下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
1、对线上借贷的额度进行限制
办法中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注意,是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这里说的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放款额度。也就是说,单户授信最高是20万,但是放款肯定是在20万之内。而且,授信期不超过一年。
是授信期不超过一年,并不是贷款期不超过一年。那么这是否涉及到了循环贷的问题,其实这非但不是循环贷的问题,反而是约束了过度授信。也就是说,未来商业银行、助贷公司的“复借率”会下降。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并且,对于品种、行业以及用途,都进行了差异化的判定。如果超过了一年的贷款,需要每年重新评估。
2、区域银行、地域银行不能出“圈”
之前,有地方就出台类似的政策,区域银行进行互联网贷款不能出“省”。
现在,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注意,先服务于当地客户,并且是谨慎开展业务。这其实是对“小银行”的保护。并且,还提到了如果无实体经营网点的互联网银行可以开展线上借款业务。
3、需要人工符合,并不是完全线上化
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跟大家举个例子:这就好比你办信用卡,有人工电话审核一个道理。那么,什么时候触发人工审核呢?比如啊,如果你提交的资料显示你是男人,结果数据获取的资料发现你是女的,这就出现了风控中的交叉检验冲突,这样就自动转发到人工审核,打个电话确定你是男是女。
一般来讲,人工电核的触发机制有多种,触发率在2%-5%左右,完全取决于风控数据和维度。
4、负面清单
有这几种贷款不能用作线上贷款:
第二十四条【资金用途】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简单总结一下:首付贷,套钱还房贷不行。炒股、炒期货、原油(这个猛)不行,投资固定资产或者股本不行。
5、没说不能用大数据,但是要合规
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你看,首先如果需要用到外部数据的,先要确认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如果你是爬虫爬来的,那肯定是非法的。去年,大数据平台那波风险就是由此造成的。再者,并且取得本人拿授权,现在的本人授权基本都是霸王条款,不排除以后需要向征询授权查询书那样的纸质版文件或者电子版文件,用来证明取得借款人授权。
大数据可以做,但是要合法合规的做。
6、贷款合作要约,给了助贷一条出路
我们从头看下,政策提到: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重点看,融资担保公司(助贷)、电子商务、三方支付、信息科技(大数据公司)都可以跟商业银行线上放款合作,可以说监管已经给了助贷一条出路。
并且还提到:第四十九条【合作机构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通俗的说,想跟商业银行合作也不是那么轻松,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是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且进行名单制的管理。如果你进入不到“白名单”恐怕也没法合作。
其实,合作的前提是不违法不违规,这一点尤其是针对大数据公司,某些大数据公司违法违规,“黑暗历史”一大堆,这样的话,就算政策开口,商业银行也没法跟你有进一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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