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机构新备付金管理办法解读
金融民工小曾移动支付网2020/5/11 11:13:54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随着2019年1月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备付金监督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同时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于监管对象震慑力度有限。

因此,为加强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3日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以部门规章形式夯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础,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针对该办法,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从业机构相关人员关注并充分理解,并以此来指导后续业务的开展。

办法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通过上述规定,从物权上明确了备付金和支付公司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能约束部分支付公司通过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来谋取利息收入的企图。

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

办法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备付金集中交存的要求,进一步杜绝了支付公司与银行直接连接,变向进行银行间清算的可能性。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账户体系

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二是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在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放于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中,跨境人民币及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一个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遵守外汇局相关规定。如确有需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再选择一家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四是规定支付机构应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进行手续费等自有资金结算。

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备付金整个账户体系的开立、管理以及涉及预付费卡业务和跨境业务的操作办法,同时也单独明确了手续费等自有资金结算的方式。

办法明确了备付金清算要求

一是设立清算机构从事备付金业务基本要求。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划转业务通过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规定支付机构之间进行合规合作,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备付金互转应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办理。

四是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其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人民银行认可的账户出金。

五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六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七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通过上述规定,确定了支付机构清算时需要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入金账户需要是人民银行认可的账户,明确了支付机构之间合规合作的前提。

办法明确了备付金的监管制度和罚则

本办法还对备付金的监管和罚则做了明确的细化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办法对各主体具体的监管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以及各地分支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办法还首次明确了非银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

罚则里针对上述监管制度对各主体的责任以及处罚进行了明确。

总结

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必将给未来支付行业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切断了原有支付公司通过备付金息差来获取收益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可追溯、合规清算,同时,针对现有市场的支付乱象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明确了主体责任。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也是支付行业的正本清源,重新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清退没有真实交易的支付机构,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本源,服务好真实商户和真实交易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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