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下称“央行长春中心支行”)发布新罚单,三家银行因反洗钱不力等被罚。
其中,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央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对其罚款35万元。同时,时任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志敏、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李恒宇因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罚款3万元。
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撤销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央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26.5万元。同时,时任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副行长张晶、计财运营部经理姚雪涛因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罚款1.6万元。
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央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罚款23万元。同时,时任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张丹、郑丽颖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罚款1.5万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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