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双罚攻击的溅射伤害
大师兄移动支付网2021/3/1 14:19:10

近日,雾都某支付机构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近千万,就罚单金额而言,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在强监管的环境下,但就支付行业而言,属于中不溜的罚单,并没有2021年的独特性。这张罚单其独特之处在于,这是一张双罚罚单,“双罚制”在刑法领域,是指对法人犯罪既处罚法人中的自然人,同时也处罚法人。对法人中有责任的自然人的处罚,既可以判处执行自由刑,也可以判决执行其他刑。在行政法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行政处罚“双罚制”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侵权双重法益的违法事实,对法人和自然人作出的双重行政处罚行为。自2017年4月政府明确提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要求,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工作,行政处罚“双罚制”成为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双罚罚单在金融行业常见,自然人受经济处罚或禁业处罚,但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在2018年前,还不算常见。随着金融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所以这一张罚款近千万,涉及被处罚的自然人高达五人的罚单诞生,涉及时任岗位有,执行董事兼法人、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反洗钱主管、市场部业务拓展组负责人,涉及高管、专业部门和市场部门。经济处罚最低5万元,最高13.5万元。

“双罚制”制度之下,打工人的风险又增加了。在P2P行业被整顿时,无数打工人受到牵连,轻则退回在P2P公司工作的所得,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遭受牢狱之灾。这种极端风险案例扩大了职业风险的范围,按既往的惯性思维,打工人都会自认为打工能有啥事,而当前的环境则是,不得不对雇佣自己的企业及其业务,和自身所处岗位及责任作刑事风险分析,否则,就有可能被殃及池鱼。第三方支付企业因是金融行业行政许可企业,行政许可的获取门槛高,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规能力高于普通企业,所以,员工的职业风险相对较低。但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及变化,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员工涉及刑事责任。即便不涉及刑事责任风险,行政处罚这一风险也逐渐增大,这次雾都被“双罚制”实施攻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溅射伤害到的五位自然人就是例子。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是按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来追溯责任人,这次处罚中的五位自然人,都是“时任”职务,全部或部分员工,在行政处罚公布时,虽已不“在任”了,行政处罚的责任追溯原则仍然有效,这就造成了职业中的行政处罚风险滞后现象。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处罚风险的双重风险,导致第三方支付行业渐成高危行业,其岗位也就成了高危职业。

由于支付的工具特性,并集合了支付、技术、关系建立等多个服务,势必被多种业务形态所感染,如果业务形态中有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也必然传导到支付服务商,也就影响到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打工人。

行政处罚多专用于法人,由于较少双罚到自然人,即便有这种案例,也多是企业以各种补偿形式,补偿给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毕竟是为企业工作嘛,都是领导决策和安排的工作造成,也不好把责任都让员工来扛,部分罚单的金额还偏大,相对于部分员工的收入而言,搞不好就是半年或一年的收入。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遭遇瓶颈,目前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员工离职率较高,经营情况堪忧,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时,被处罚的自然人已不在职,企业没动力或者没能力,解决离职员工被处罚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就被置于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的环境中。可能很多人会说,反正我已不在企业任职,也不想继续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行政罚款我就不交,能有什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行政处罚没法对当事人采取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但对当事人采取财产的强制措施能力是具备的,你不交行政罚款,自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真不是当事人说了算。

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在编员工不到7万人,那么这些打工人都必须分析自身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避免在双罚攻击之下,遭受到溅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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