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因反洗钱不力被央行处罚 5高管负有责任
移动支付网 2021/4/13 11:02:39

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发布新罚单,甘肃银行因反洗钱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为,被罚款88万元。

其中,时任甘肃银行副行长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杜晶,甘肃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行长孙鸿,甘肃银行白银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刘熙汉、纪检监察与法律合规部经理李建山,甘肃银行定西分行行长文宏伟皆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各被罚款1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有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其中,《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以下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

(三)了解客户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和真实意图,并酌情获取相关信息;

(四)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审查业务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以确认客户发生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业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同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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