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问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讲两个真实的故事。2020年,据媒体报道,某女士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大多数时候,她都使用V信来收款。TX有一天表示,由于怀疑某女士账户中存在非法交易,她账户中的资金被直接冻结。她甚至都不知道存在的非法交易是什么。在之后半个月,王女士在微信小程序上投诉了十多次,但反馈的结果仍然是不予解冻。客服甚至说了“TX拥有V信账户的“所有权”,而用户只有“使用权”。”用户很难理解,难不成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到头来都成了马家的?第二个故事是我们在媒体或自媒体上常见的,银行因为风险控制原因,冻结账户功能,比如“只收不付”,相当于对账户实施了”貔貅攻击”。用户的资金虽然在账户上,但苦于账户功能被限制,自己的钱还就自己做不了主了。
说完以上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得出广大人民群众容易把账户和账户中的资金这两个事务混为一谈。如果把账户和账户中的资金分开了来谈就会清晰很多。
银行和支付机构是账户发行方,通过和用户的协议约定,把账户所有权留下来,让渡了部分权利给用户,其中主要是使用权,我这里就不举例具体的协议了。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说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耍流氓,让用户签署霸王协议,但实际,选择权在用户,因为用户可以选择不签署,或者去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立账户,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耍流氓。既然账户所有权不是用户的,账户发行机构控制账户功能,也就理所应当了,更有监管部门在行政法规上,赋予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合法合规的控制权力,账户发行机构冻结账户功能,来实现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间接控制也就有足够的法理依据了。
虽然账户不是用户,但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确是无异议的归属账户开立人,所以,TX客服小姐姐说得一点都没错,是用户混淆了账户与账户中的资金,账户是TX的,钱是用户的,并不会姓马。
数字货币(本文特指数字人民币)是M0,是加密字符串,总得有个钱包存放和使用吧,那么,数字货币和钱包的所有权,分别是谁的呢?
我们先看现金的所有权是怎么确定的,现金是持有即所有,所以数字货币也是持有即所有,不同的是,现金和数字货币的持有形式有很大不同,现金是实物,数字货币是“加密字符串”,必有其存放和使用工具,这个工具就是钱包,因为数字货币不像现金一样,无法独立存在,所以,钱包就会如账户一般,控制了钱包中的数字货币。重回了数字货币是用户的,钱包是钱包服务企业的现状。按这个逻辑,数字货币仍旧不是用户能说了算的么?不,我认为,用户将有可能获得钱包的所有权,其原因还是账户发行机构所受的监管和钱包服务企业所受的监管并不相同,举个例子吧,生产钱包的企业是普通工商企业,无需行政许可就能生产钱包,虽然这些钱包会被人们用来存放现金。既然如此,数字货币的钱包服务商,也不限于银行和支付机构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转让使用权给用户,其他钱包服务商可以啊,用户完全可以选择拥有所有权的钱包,如同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样,是我的钱包里存放着我的现金,我的钱包和钱,都是我说了算。
举个恰当的例子,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像房东,用户仅仅是租客,用户放在房子里物品虽然是用户的,但房东如果把门封了,用户自然就没法取出房子里的物品了。钱包服务商更像物业,房子是用户的,物业仅仅是服务者,没有权力封用户的房门,房子里物品的所有权,更是和物业无关。
虽然数字货币和钱包可以解决“谁的数字货币谁说了算”,但指的是在用户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钱包服务商转让钱包所有权后,是无权冻结钱包功能的,也就无法间接控制钱包里的数字货币。但如果用户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控制了,即便是不动产,也能被查封,更何况数字货币了。所以,也不要认为有了钱包的所有权,就能对抗有权机关。在正常情况,钱包服务商不能像本文里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一样,仅凭企业自身的判断,就间接对用户的资金实施控制。
账户和资金这两个事基本说清楚了,但还有个技术性的疑问,就是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在谁手中。在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用户看到的,是账户里的可使用余额,用户需要使用资金时,银行正常情况下会进行余额承兑,如果不正常了就会出现挤兑。用户在账户里的存款,靠相关行政法规保护,其中就有《存款保险条例》。支付机构用户看到的,是预付价值余额,和人民币是一比一兑换关系,支付机构把用户的资金全部存放在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账户中,用户要使用预付价值时,支付机构则动用存放在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以上两种情况,其实用户在某种程度上都失去了账户中资金的控制权,在第三方支付没有实现集中存管前,用户甚至失去了实质的资金所有权,在商业银行客户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依据账户归属,是归属支付机构的。所以,全国各地出现过多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事例,都是因为司法部门误以为这是支付机构的钱。
如果货币不能独立于账户存在,就面临账户和货币权力间的冲突,就目前来看,现金是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三权合一的货币形式,持有即所有,所有即获得使用和控制权,不受制于账户所有权、控制权。电子支付中的货币是余额或预付价值,都无法独立于银行和支付账户,导致货币受制于账户的所有权,货币余额和预付价值的所有权主体,是以法人统一编号或身份证为核心的法人或自然人。数字货币也因其无法独立存在,就受制于数字货币钱包,也就无法实现和现金一样的“三权统一”。
那么,用户的数字货币存放在钱包里,是余额吗?还是预付价值呢?都不是,就是数字货币本身,钱包服务商并没有资金池,或存放数字货币的账户,用户持有的“加密字符串”数字货币,如同持有的现金一样,而数字货币钱包,也和我们现实中的钱包一样,用户可能完整的拥有钱包和其中存放的数字货币所有权,也有可能不能获得钱包的所有权。如果是这样,数字货币尚不能像现金一样,实现“我的数字货币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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