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尽快立法监管“人脸识别”
2021/5/20 10:04:39

近年来,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安防、金融、交通、零售等领域。科技发展为社会带来身份认证效率提高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3月份举行的央视315晚会上,深圳有企业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自动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被曝光。正在举行的深圳两会上,深圳市政协委员乔宗利和周忠咏共同注意到这一问题。他们指出,全国多地已出台相关政策限制人脸识别数据收集,建议深圳尽快完善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人体生物信息使用法律法规。

现状:人脸识别数据泄漏风险高

深圳市政协委员乔宗利介绍,据他掌握的数据,初步估计2020年中国3D人脸识别的渗透率达到15%,2020年中国3D人脸识别的市场规模为17亿元左右,目前国内人脸识别龙头股有8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据了解,除了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案例,商户利用人脸信息进行营销的案例并不鲜见。此前就宁波杭州湾新区部分售楼处收集买房人脸部信息一案,慈溪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达成共识,认为售楼处涉嫌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部分公共场所在采集人脸信息时并未明确告知,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数据采集、存储与使用等规范缺失,则导致数据泄漏风险极高。另外,部分不当应用可能导致歧视。”乔宗利表示,目前全国多地已出台相关政策限制人脸识别数据收集,如天津已立法禁止采集人脸信息,南京、杭州等地也相继出手监管人脸识别技术数据采集,目前深圳尚未规范对人脸识别技术数据采集的监管。

建议: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乔宗利委员建议,深圳应尽快完善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人体生物信息使用法律法规。一是应划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边界,并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申报备案和审批制度,遵循“必要性”原则,防止因商业利益滥用此技术。二是根据数据用途,明确规定人脸数据的存储主体、时限和采集,避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数据采集,以最大限度保证数据安全。

另外,在采集人脸数据前须告知用途和可能风险,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防止企业过度收集和利用。他还建议,深圳应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建立人脸识别行业自律准则。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以谨慎的态度对待人脸数据的采集行为,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观点:不应共享或转让人脸信息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防止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规范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安装。

深圳市政协委员周忠咏认为,在涉及公共安全隐患的场所,设置检查和识别系统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在很多使用场景中,人脸识别很多是私权擅自行事,有些甚至并未向用户提供任何便利,而仅仅作为商家实现用户分类、利润分配的辅助手段,建议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条件、使用禁区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监管责任部门和追责手段。

“应该让人脸识别在不同的场所里成为一种‘可选项’而不是‘必选项’。”周忠咏指出,在智能体验和本地核身类场景中,应在本地完成人脸比对,不应将人脸信息传输至远程服务器。其他场景若存在远程传输需求,应仅对业务所需的最小人脸信息进行传输。所有场景都应对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及时清除并确保不可恢复,且不应共享或转让人脸信息。

他还指出,不应基于人脸信息生成用户画像,且不应基于人脸信息进行定向推送。采集方应提供简单易操作的删除、清理隐私数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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