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现5万要登记”暂缓实施?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卢华秋移动支付网2022/2/22 18:31:19

2月21日晚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表示原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令〔2022〕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提出,《办法》针对不同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金融机构需要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为此,人民银行经研究后决定暂缓实施《办法》。

《办法》暂缓后,相关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而这里所指的“原规定”自然是原本要同步废止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消息一出,“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需登记,暂缓实施”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对此,移动支付网认为这是个不小的误解。

首先,原规定关于现金存取业务的描述: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办法》关于现金存取业务的描述:

“第十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对比来看,实质改动其实不大。“5万元”都是大额现金存取的标准,都需要核实客户身份,不同之处则在于《办法》强调了“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出现了“暂缓实施5万元登记”的理解。然而事实是,无论《办法》是否暂缓,“存取现5万元登记”的相关规定一直都在实施中。

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在第五条列明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业务,其中就包括: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换言之,5万以上的现金存取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业务,金融机构需要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而在这的更早前,“大额”的标准为20万元。具体操作上,金融机构大额的交易报告要素共45项,如下表所示:

客户姓名、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资金用途、交易对手信息等等要素均位列其中。关于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人民银行一直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并已实施多年。《办法》关于现金存取的规定,应理解为“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必须有的细则描述,没有该内容文件便不完整。但站在整个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角度来看,该规定并不特殊,亦非新增。因此,“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需登记,暂缓实施”并不准确。

另一方面,考虑到现金存取相关规定仅涉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多年的实施,使其在具体操作上已较为成熟,不大可能存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的客观需求。因此,《办法》的暂缓实施,大概率与现金存取方面也没有直接关系。

细看《办法》条文,除了现金存取业务之外,“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还是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规定的标准线,比如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金融产品(保险等)等。

《办法》使用“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客户身份识别”,意味着它相比原规定,在总体上更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以及各类新增的金融机构。

比如就支付机构而言,就要求其在开立支付账户、出售记名预付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金额较大的支付处理等环节,必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包括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措施。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支付机构同样要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基本信息。

当《办法》在总体原则、制定思路、适用范围、具体业务等等方面均出现重大调整,而泛金融行业主体的实际准备尚未就绪,那么暂缓施行也就不难理解了。简而言之,按照人民银行的解释,《办法》与市场主体规模不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对政策的把握和落实能力不尽相同等等因素间的矛盾,是其暂缓施行的主要原因。而暂缓施行的决定,也是监管与市场接轨,从实际情况出发的体现,也是一种更为成熟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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