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表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立法建设还存在短板。进入新发展阶段,伴随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消费者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再加上违法违规手段更为复杂、隐秘,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还不高,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挑战。从国际趋势看,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后形成的广泛共识。相较而言,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水平与主要经济体存在差距。现阶段,高层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缺失已成为制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
为此,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制度,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更好破解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刘桂平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立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解决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着力构建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
一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并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护,全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二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义务,对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理进行规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格式合同和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的行为监管,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三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监管分工,明确履职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四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
五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考域外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的良好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投诉纠纷处理能力和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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