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因存在11条违法行为被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5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46.5万元。
具体来看,违法行为包括:
1.实际承担的义务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2.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
3.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漏报投诉数据;
5.未按规定及时对可疑交易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6.现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7.发现假币而不收缴;
8.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9.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0.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11.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等。
从违法领域来看,农业银行此次违法行为分布于反洗钱、人民币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以及金融消保等。
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反洗钱领域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审核;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规定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未按规定全面、完整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交易信息等。
在人民币管理领域,具体表现为假币的收缴和管理、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不足、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人民币现金等。
在信用信息管理领域,违规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查询征信信息,征信用户开立和停用未报备等。再具体的处罚原因可能包括征信用户管理不规范、未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查询信用报告、违反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征信信息、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变动未及时备案等等。
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正式施行,取代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文印发),成为人民银行消保监管的重要依据。在近一年来,金融消保违法问题已屡屡成为商业银行被罚之源。
按照条文规定,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未建立以分级授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漏报投诉数据等等,都有可能被处罚。
此外,在中国农业银行本次罚单中,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戴发文、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刘尚民、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罗琳晖、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万银苟、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总经理王五月等11名责任人同时被罚,合计罚款达32万元。其中有9人需要对反洗钱违法负责,2人对信用信息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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