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了新的法令第52/2024/ND-CP号,以规范无现金支付(“第52号法令”)。第52号法令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关于无现金支付的第101/2012/ND-CP号法令(经不时修订)(“第101号法令”)。
其中,第52号法令主要对支付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无现金支付服务和中介支付服务(IPS)作出规定,旨在推动非现金支付,促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开发优质支付产品和服务。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提供金融转换服务和电子清算服务的资本要求从500亿越南盾增加到3000亿越南盾(约合1180万美元)。此外,该法令规定,IPS提供商在许可过程中必须专注于其支付服务,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运营。
关键要点
第52号法令做出了许多重大变化和新颖的规定,下面重点介绍其中一些。
- 第52号法令对希望提供服务的实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电子货币汇款支持服务不再被视为IPS的一种。
- 第52号法令对外币支付和国际支付方式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方针。它还规定了希望参与国际支付系统的实体的条件。
- 首次提出电子货币(e-money)的定义,并对电子钱包、预付卡作为电子货币的存储方式进行规范。
深入了解
1. IPS法规的变化
(a) IPS分类的变化
电子货币汇款支持服务不再视为IPS的一种。在第52号法令生效日前(即2024年7月1日前)颁发的IPS许可证允许提供电子货币汇款支持服务的IPS提供商,可以继续按照相关方的约定提供服务。
此外,“委托支付、委托收款支持服务”的定义也有重要变化,具体为:“接收、处理电子数据,计算收付款结果,为拥有支付账户和银行卡的客户办理收付款撤销,向相关方支付款项。”
(b) 提供IPS的条件更加严格
总体而言,提供IPS的要求有一些严格的变化,下面重点介绍其中一些。
- IPS提供商目前不得根据申请提供IPS许可证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分拆、拆分、合并、兼并、转型、解散或破产。
- 至于提供金融转换服务(FSS)或电子清算服务,IPS提供商必须确保其除提供IPS之外不从事任何其他业务运营。
- IPS提供商必须拥有最低3000亿越南盾的实缴或分配注册资本,才能提供FSS、国际FSS和电子清算服务(之前的第101号法令规定为500亿越南盾)。
- IPS提供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专业的大学以上学位,并且必须具有至少五年金融和银行业提供商管理者或运营者的工作经验(而之前的第101号法令规定需要三年的工作经验)。
在第52号法令生效日(即2024年7月1日)之前获准提供IPS服务的IPS提供商,可继续按照SBV颁发的IPS许可证经营,直至许可证到期。
2. 参与国际支付体系的条件
根据第52号法令,国际支付系统是指在国外建立的允许实施国际支付交易的系统。为了参与国际支付系统,第52号法令要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FSS提供商遵守一定的监管要求。
(a) 适用于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
第52号令规定了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 获得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开展基本外汇业务的许可
- 制定符合相关法律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政策和风险管理规程
- 维护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监控、安全和保密要求的IT系统,并制定有关连接国际支付系统时选择标准的内部规定
- 接入在境外合法设立并运营的国际支付系统
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必须获得国家银行的书面批准才能参与国际支付系统。
与此相关,向居住在越南的非居民和外国人提供支付服务和/或IPS以支付越南商品和服务的离岸组织必须通过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业务,以参与该离岸组织的国际支付系统。
(b) 金融服务供应商参与国际支付系统的条件
FSS提供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接入国际支付系统提供国际FSS:
- 持有提供FSS的有效许可证
- 利用清算组织在各方之间结算清算结果
- 发布选择国际支付系统连接以处理国际FSS的内部规定
- 发布有关获得许可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的技术和运营流程的内部规定
- 接入在境外合法设立并运营的国际支付系统
3. 其他主要条款
(一) 电子货币(e-money)的新概念
根据第52号法令,电子货币被定义为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越南货币价值,以客户向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或提供电子钱包服务的IPS提供商预付的等值金额为基础提供。1除了预付卡外,电子钱包现在也被视为存储电子货币的一种方式,尽管其基本性质与现行第101号法令相比没有变化。
(b) 外币及国际支付的额外要求
除了遵守第52号法令的规定外,外币支付和国际支付还必须遵守有关用户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税收管理、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打击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法律、外汇法规以及越南作为缔约方/成员的国际协议和条约。
(三) 提供无支付账户支付服务的公共邮政服务提供者
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在满足第52号法令规定的技术和人员要求并获得国家银行的书面批准后,可提供不通过客户账户的支付服务,即汇款、付款和收款服务。在第52号法令生效日(即2024年7月1日)之前提供不通过客户账户的支付服务的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必须满足其中规定的要求,并在2024年7月1日起的24个月内按照程序获得国家银行批准提供非账户支付服务。
(d) 第52号法令禁止的行为
第52号法令对无现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进一步防止支付服务提供商或其他相关个人利用第101号法令中的模糊规定牟利。例如,将非法披露或向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账户持有人余额信息的行为修改为包括向支付服务提供商或IPS提供商披露或提供客户的支付账户余额、银行卡余额、电子钱包余额和支付交易信息的行为。此外,在不是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提供支付服务,或在没有获得SBV颁发的IPS许可证或不遵守其要求的情况下提供IPS,也是被明确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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