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消息,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支付机构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支付”)近日再增加1条立案时间为2024年10月09日的执行信息(案号:(2024)苏0903执恢849号),执行标的为65.5万元,执行法院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该执行与丁某、杨某等人和通联支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
相关判决书显示,原告丁某、杨某诉称,2013年12月5日,两人为被告周某向案外人借款,承担了偿还8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经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周某催要,被告周某则于2014年3月10日先后两次向两原告出具了15.5元和5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并由被告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作了担保,而周某正是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的原负责人。
被告通联支付辩称,原告的借款事实不存在,系虚假诉讼,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看,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而其盐城分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即已经登记注销,所以原告的借款事实及借款关系并不存在;
其次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在盐都法院、亭湖法院有多起,其中有77500元已在亭湖法院审结,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针对这种情况,通联支付已于2014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案机关目前尚未立案;
最后即使该笔债务是真实的,因周某未经通联支付同意擅自加盖盐城分公司的公章,故该担保行为亦是无效的。
此外,在审理中通联支付还辩称两张借条上所盖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章印是伪造的,申请法院对此章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通联支付辩称此案系虚假诉讼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通联支付在审理中申请对借据上的章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其未提供有效比对样本致无法鉴定,亦未提供周某私刻公章的相关证据,所以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简单来说,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原负责人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借条下方加盖了公章。嗣后,该原负责人未能还款,两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中,两原告为被告周某代为偿还债务后,要求周某出具借条。周某虽已出具借条但未能及时还清借款,应负全部责任。两原告主张的还清借款及利息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在借条下方加盖了公章,注明了“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为此债务向丁某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认为,因两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担保系经其法人书面授权,故该担保应属无效担保,但通联支付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中,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虽然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且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显示,被告通联支付负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本次的执行信息在内,目前通联支付可查的被执行信息有4条。就在不久前,通联支付才增加了2条立案时间为2024年09月23日的执行信息,执行标的分别约为1115.7万元和9.9万元,执行法院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通联支付成立于2008年10月,堪称是国内支付行业的先行者和开拓者,2011年5月3日首批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牌照,2021年5月第二次续展后,通联支付业务类型变为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预付卡发行(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山西省)、预付卡受理(全国)等。支付分类变更后,通联支付业务类型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全国)、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全国预付卡受理)、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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