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场景下的公证应用进路分析——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衡平
2025/2/19 9:32:25

01 引言

数字人民币(e-CNY)已普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流通与应用。许多试点地区公共财政对于公证收费的结算、支付已经完全采用数字人民币的方式,公证机构也接受认可公证申请人选择数字人民币支付公证费,不少公证处已经办理过数字人民币居民消费红包抽签现场监督类公证业务。

现阶段,数字人民币的确可以看成是纸钞和硬币的数字化形态,但对于数字人民币在公证业务领域的应用场景,应当放宽眼界去观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完善境外人员入境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对于数字人民币研发、应用、国际化跨境支付等内容已经上升到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高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数字人民币为代表的新一轮数字化革命中,需要抢抓新变化新机遇,准确认知数字人民币,把握并提升公证公信力,提前预设公证应用场景,主动布局进路,发挥公证自身独特的制度职能,预防化解风险,减少讼累,实现公证事业在以数字人民币为内容的崭新环境中的嵌入式、融合性发展,更好地让数字普惠金融带动消费,全面提振经济,惠及社会民生。

02 对数字人民币的认知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与实物人民币等价的数字形式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以我国广义的账户体系作为支撑基础,本质上和实物货币一样,是目前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数字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各商业银行、运营机构参与支付运营,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依托密码算法等先进科学技术,实现匿名可控。能够满足社会经济生活对于零售支付、跨国贸易结算、数字资产融资等方面的便捷、安全、普惠、隐私需求。

数字人民币的产生,一是时代发展与进步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到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数字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数字生活覆盖面日益拓宽。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电子支付上线以来,社会公众逐步接受、认可、养成了零售端移动数字支付的习惯,纸钞和硬币这些实物现金的使用率随之下降。同时,支付方法、手段的多种样态也是成熟经济体和世界主要大国的重要表征。在此背景下,需要由国家层面推出更安全、更通用、更普惠、更便捷的零售支付新型基础设施,来作为公共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货币需求。二是国际合作与竞争的需要,货币,天然的具有国家垄断性,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发行并推向市场流通的数字人民币,具有坚实可靠的信用背书,呈现法偿性、稳定性、锚定性、安全性的特点。自比特币问世以来,私营机构、地下钱庄以及跨国组织推出的有影响的加密私制币达上万种,加密私制币缺乏各国实际财富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且常用于投机洗钱,威胁主权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给国际货币体系、支付结算、跨境资本流动等带来挑战。这迫使世界主要国家或经济体均不约而同考虑或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验证、上线工作。数字人民币一方面主要用于满足我国国内社会公众的零售支付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积极响应G20等国际组织完善跨境支付倡议,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维护我国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数字人民币发展的时间轴大致为: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组建专门团队对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环境、发行框架及关键技术、相关国际经验等等开始进行专项研究。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部分大型商业银行、机构共同研发数字人民币体系。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相继于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江苏省苏州市、河北省雄安新区、四川省成都市以及北京冬奥场景启动试点测试;2020年又新增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长沙市、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上海市6个数字人民币测试地区。2021年7月16日,央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2021年12月,全国首笔数字人民币执行案款在雄安新区缴付。2022年,数字人民币App上架手机终端应用商店;北京冬奥会上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系统并不违反Visa的独家协议。2024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经过6年多的研发、4年多的试点,我国已经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在理论、业务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03 数字人民币与其他移动电子支付的比较

严格意义上讲,数字人民币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电子支付不是同一类型事物,将两者进行比较实属牵强。但在社会公众视角,特别是零售支付环节,它们确有操作习惯和体验感观的相似之处。那么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电子支付已经非常普及,扫码、闪付、无感支付等支付方式日益进步的今天,数字人民币作为后来者,如何走近百姓、拓宽应用场景(其中也包括数字人民币的公证应用场景)?这就需要在数字人民币与其他移动电子支付的比较中,探寻其异同与优势。

首先,移动电子支付与数字人民币都是人们支付方式的一次巨大变革,而数字人民币除了是支付变革,还是一次货币制度的重大革命。做个比喻,移动电子支付可以看成是一个钱袋子,袋子里的钱或者是来自所绑定的银行卡里,或者是暂存于第三方账户;而数字人民币本身就是钱,是个人所有的货币,有些场景下还可以不与银行卡绑定。其次,移动电子支付与数字人民币的信用基础不一样。移动电子支付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公众为实现生活上的便利,只能将某些个人信息隐私让渡给作为交易中间人的第三方企业,选择相信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在一定条件下被动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推销并承担兑换现金服务费等费用,受制于支付平台的信用推流。而数字人民币则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支撑,安全等级相较移动电子支付而言更高,以广义账户为基础、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松耦合设计,使得数字人民币有条件无需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也能实现转账交易,能够满足公众合理的匿名支付和保护隐私需求,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再次。数字人民币在研发设计时,即考虑到可控、可编程性,而第三方移动电子支付则尚有所欠缺。可控,是指保护用户隐私安全的同时,只有在有权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前提下,数字人民币运营商才能为有权机关提供相应数据,然后有权机关对该数据信息进行验证、交叉比对,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可编程性体现在数字人民币本身虽并不直接携带智能合约,但是能够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这也让公证行业能够运用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工具和新形势基层社会治理所需要的公证调解,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嵌入智能合约。公证员提前审核交易参与方商定的条件、规则,依法增信数字人民币自动支付交易,减少讼累,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场景。最后,数字人民币与移动电子支付将长期共存,互联互通。数字人民币并不会取代微信、支付宝,多种方式的移动电子支付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支付需求。数字人民币采用的双离线支付技术,可以保证设备在断网时正常支付结算,对不熟悉网络的中老年群体、互联网环境不佳的区域人群更加友好。而微信、支付宝同样可以搭载数字人民币的内容,对于数字人民币的试点、推广、普及和用户体验感提升优化都能起到助力作用。

04 数字人民币可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数字人民币既然与实物人民币等价,是一种数字资产,那么在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要素,除了本身的货币属性,是否还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数字人民币的诸如利率上下限期权、利率互换期权、外汇期权等,是否可作为财产性权利对外进行质押?对此问题,学界目前存在不同看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否定数字人民币具有物的属性的观点认为,数字人民币必然不符合传统理论中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即数字人民币没有实物本体,只有物理载体,其无法被人的机体组织所感知、察觉或触摸,数字人民币更应归于债权。笔者的观点是:虽然数字人民币的独立支配性不及一般物,但它是央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公众对央行因数字人民币而享有债权;个人钱包具有特定专属性,不同人手中对于数字人民币的不同加密字符或者硬件,确定了数字人民币的权属,而权属意味着权利的排他性与对世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不能完全排除数字人民币财产性权利的物权特征。

进一步论证,首先,数字人民币不只是以数字呈现,它具有价值性,是一种新型货币,数字人民币App上每一串数字的跳动,无不是数字人民币具备货币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贮藏等功能的体现。只是以往有贝壳、骨币、铜钱、纸钞、硬币等充当了人们交换的中介,其背后的支撑原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讲的“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直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元与黄金脱钩,自此人类进入信用货币时代。数字人民币在信用货币时代更进一步,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水平提升的必然,以数字的形式实现价值的转移。数字人民币的价值性,是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基础。其次,数字人民币采取的是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它具有法偿性。国家独有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权,以国家信用体系作为其支撑。中国人民银行是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构及管理机构,处于运营体系的中心地位。数字人民币在我国法律层面被赋予了强制流通的效力,对于特定范围内的合法债务也具有法定偿付能力。不同于纸钞和硬币等实物人民币,数字人民币的一个特点在于其过程的登记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在人民币数字化形态中予以实现,这是数字人民币适合作为担保物的原因之一。最后,除了数字人民币,数字版权(如手机音乐、短视频、流量小说等)、虚拟物(如数字文博展品、知名白酒数字酒证等)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或数据,只要具有价值并且可被拥有、控制的,都可作为数字资产。数字人民币在数字资产体系中权利附着单一,权属清晰,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因此数字人民币同其他数字资产相比,更加适合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05 数字人民币担保融资的情形

当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占有数字人民币后,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使用数字人民币。为什么会发生将数字人民币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的情况?通过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情形:其一,存在为他人以自有数字人民币作担保的情形。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别的民间借贷行为有严格的规定,直接私自拆借资金有违法律法规。为他人以自有数字人民币作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国家的金融法规及金融秩序要求。其二,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下,一方面加载有智能合约的数字人民币守护消费者资金安全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支付条件尚未完全成就时,诚信商家可以将应收未收账款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担保进行融资,保证其能有相对稳定的周转现金流维持日常经营。其三,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系列政府扶持政策,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生)等重点就业群体的个人以及小微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数字人民币担保基金做担保,政府财政给予贴息,用数字人民币发放贷款,从而做到低成本、可追溯,支持创业、扩大就业。其四,企业可以将自有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项目、股权等多种类“沉睡资产”评估作价数字人民币,进而约定以生成的数字人民币资产池提供担保,由发行人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例如,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成功发行由南京银行主承销的2024年第一期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110天,票面利率2.45%,该笔债券作为全国首单“数字人民币”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实现了数字人民币业务场景创新的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主要是以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随着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正在挤掉一些地区的房地产泡沫。此前虚高房价地价催生过度金融扩张,而过度金融扩张又导致家庭及企业过度负债。当前,发展以数字人民币担保的数字普惠金融是金融服务的一个发展方向。构建信用担保等交易模型,适度增加现金流,恢复局域经济“造血”功能,提高居民家庭及企业平滑度过难关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家庭及企业负债结构,稳步降低家庭及企业过度负债的社会系统性风险,以带动民生消费,全面提振经济。公证因其具有的公信力,做好风险防控,正是拓展数字人民币场景下公证应用的进路所在。

06 数字人民币场景下的公证应用进路

(一)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

《数字人民币白皮书》中提到,“数字人民币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可编程性,使数字人民币在确保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可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交易,促进业务模式创新”。显然,智能合约已经被认定为数字人民币的控制核心,要拓展公证在数字人民币上的应用场景,就得扭住这个“牛鼻子”。

智能合约的产生早于数字人民币,其概念来源于1994年美国学者尼克·萨博,是指可以在数字形式下自动执行合同条款的承诺系统。之后伴随区块链技术的突飞猛进,智能合约通过一系列编程代码来模拟传统合同契约的内在逻辑,从而降本增效地实现合约自动执行。当今社会,不仅是在金融领域,比如银行、信托、证券业等开拓数字金融业务需要借助智能合约的研究成果;还有医疗样品跟踪系统、地质土壤实时监测系统以及碳排放、碳达峰等新型数字化领域,也在对其进行探索研究。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是在数字人民币所对应的市场交易、资金流转等环节,应用智能合约技术,加载智能合约于数字人民币,实现自动化的“条件支付”或“定制化支付”。但就目前而言,智能合约尚处初始阶段,一系列技术问题及法律规制仍待解决。

数字人民币因其可编程性,可以加载智能合约。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智能合约的约定代码化、执行自动化、主体虚拟化等表征,也确实带来不小的风险与困境。合法合规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需要对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风险点进行分析。第一,智能合约的本意,是为了消除合同违约的可能性,进而降低履约成本。但不可逆的自动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履行风险,如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等情况下,合同双方也会选择另行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智能合约的自动化与不可逆,可能引起争讼与纠纷。第二,智能合约在法律上是不是认可其为合同,进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定论。智能合约的自动合约、自动执行是不是有法可依?因代码而引起的矛盾纠纷,该如何纳入法治轨道?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本身所体现的去中心化又与既有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相冲突。第三,智能合约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Bug,也会遭受到网络“黑客”的侵袭攻击,即使是数字人民币在加载智能合约后,代码嵌入加密字符串,实现数字人民币更强的可追踪性与相对高等级安全性,也不能绝对排除技术漏洞存在的可能。第四,智能合约本质是一种代码,其翻译面临不准确的风险,在智能合约编写进数字人民币之前,交易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条件、规则是否清晰确定?存不存在模糊歧义的语言文字?是否能被完整无误转化为可操作的代码?智能合约毕竟不是属于人类语言文字体系,自动执行后财产权益将发生变化,不可不“咬文嚼字”的同时,还要穷尽对转化代码的理解,这也徒增了当事人的烦恼与成本。

既然智能合约目前仍存在不足,那么公证是不是可以与智能合约结合起来,综合把握“代码与法律”“自治与法治”两个方向,促进国家与市场、法律与代码的共同进步?有学者提出,要将区块链智能合约合理嵌入网络赋强公证中,来化解金融借贷纠纷。还有公证业内观点指出,“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网络赋强公证具备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给金融合同形成完整司法闭环的能力。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智能合约应用也离不开网络赋强公证的参与。”笔者认为,除了网络赋强公证,还有线上公证调解,甚至在数字人民币担保融资时可能会遇到的数字人民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以及生成的法律文书,都有着嵌入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积极意义。

(二)数字人民币网络赋强公证

一切的机器语言都来自于人类的社会生活,新的科学技术不一定会创造新的法学术语与原则,因为它们的基础架构往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在笔者看来,智能合约本身就具有公证的影子。首先,智能合约的基本工作原理是使用特定的编程语言编写包含有预设条件和对应的执行逻辑的合约。网络赋强公证首先是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办理相应公证,确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自愿接受赋强公证法律后果的合意。其次,智能合约的执行须附预定条件的成就,遵循“如果-那么”(if-then)的逻辑,即当预定条件成就时,合约中所定义的指令就会自动执行,这包括资产的转移、释放资金给合约参与方、或执行其他合约操作等等。网络赋强公证则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凭公证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后,智能合约对于自动执行结果,作为一次交易经区块链节点验证,数据被永久、真实、不可逆不可篡改地记录在区块链上。网络赋强公证线上线下的债权文书相应公证卷宗都被不可篡改地永久保存。对债权人、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核实的债务履行情况,公证员同样也会如实记录,立卷备查。公证机构出具相应执行证书在公证办证系统里也是可查可追溯。

目前数字人民币融资担保金融业务相较于线下常规的传统金融业务,融资贷款单笔金额都不大,但是交易人次多、总量大,缺乏司法保护力,极易出现跑路等风险。数字人民币网络赋强公证的应用,就是将网络赋强公证嵌入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毕竟智能合约的安全不仅关系合约各方的公平,还关系合约背后的用户数字财产。网络赋强公证能够使以数字人民币担保的债权文书,纳入《民法典》等法律框架内予以规制。第一,加载智能合约后,数字人民币支付过程主要可分为“拟定”→“锁定”→“释放”三个环节,还应满足较高的技术安全标准和反洗钱要求。智能合约依托“去中心化”区块链,但并不排斥“技术-商业-法律”三者的必要衔接,这给网络赋强公证业务系统的嵌入提供了可行性。第二,公证员可以先在网上审核相关材料,明确用于担保的数字人民币权属;如果是自然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还可能涉及到数字人民币的相关继承公证。与一般金融担保公证一样,此种情况需要先将数字人民币继承公证办妥后,将电子继承公证书主要信息编写进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再行办理数字人民币融资担保赋强公证。第三,公证员通过远程视频公证办证平台与当事人视频通话,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双方对于以数字人民币担保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意,确认债务核实地址送达函等重要信息属实无误。对于企业公司贷款,可以引入法定代表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签发电子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再通过远程视频公证平台与法定代表人确认授权委托情况。第四,在将借贷双方合同编写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代码之初,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前置一个由公证人员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与成因,并交由法定执行部门核准的必备缓冲,避免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盲目自裁。第五,公证员对于借贷双方就数字人民币担保,除了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款外,还需要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收集就数字人民币担保登记情况在央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联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查询材料。

(三)数字人民币在线公证调解

数字人民币在线公证调解,是将公证调解机制嵌入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一种设想。当前形势下需要站在社会民生的角度看待问题,公证嵌入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意义就在于运用公证工具给自动合约前置一张安全网,给自动执行增设一副缓冲带,给代码失灵预备一个应急器,给智能合约每一步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分歧当一回“老娘舅”。

公证调解是公证员凭借其法律专业能力和多年深入群众生活的丰富阅历,依法依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交换意见,最终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取得和解的新型公证服务领域。公证调解的发展同样需要走以公证专业法律思维主导,以先进数字技术赋能的新型道路。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科技的发展,在线公证调解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也提升了调解的效率,展示了公证定分止争法律服务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明确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金融等领域开展调解,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在金融领域,针对在金融活动中因借贷、保险、证券等交易行为引发的,涉及财产权益、资金或金融服务的金融矛盾纠纷,近年来多地司法行政部门、法院、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出台文件提出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公证服务金融工作健康发展。如2024年苏州市司法局联合苏州市公证协会、苏州市人民调解协会制发《关于推进“公证+调解”机制实质化运作的工作方案(试行)》,大力推进公证解纷资源合理配置,构建诉讼与非讼双体系解纷格局。

数字人民币在线公证调解具体应用到数字人民币担保融资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在编写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代码时,其意图实现的技术自治即“代码即法律”难以实现,因此需要法律干预。即考虑预留争议协商解决的数据接口,以无缝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这其中也包括与公证在线调解平台相衔接。第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遵循《民法典》先行协商的原则,选择由公证员居于中立地位,对从数字人民币担保融资前端缔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到后端因还贷债务是否履行完毕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或其他情况而起的纠纷实施在线公证调解。公证调解成功的,形成调解协议,依当事人合议可约定再次办理赋强公证,然后叠加编写进智能合约。第三,为了解决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中,编写代码与当事人意思表示间的歧义问题以及由于技术漏洞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亦可以引入在线公证调解机制,界定多方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努力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第四,数字人民币在线公证调解应用场景需要实现的效果是,数字人民币纠纷从受理、调解、执行到归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实现线上一体化操作,金融机构拿出数字人民币利息减免、分期还款等利好调解方案上传,公证员线上与双方同框视频主持调解,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服务与支持,调解效率与成功率得以提升,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基层治理要求。第五,数字人民币在线公证调解下,公证处对于调解全过程信息、记录做到线上留痕与可追溯,包括调解申请、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各个环节。并且重视对于数字人民币调解的数据分析,分析纠纷类型、趋势及影响因素,为进一步制定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余额继承

自然人个人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余额是一种数字资产,但不同于淘宝网络店铺、网络社交账户、网络游戏账户等虚拟数据财产。自然人个人钱包也不等同于自然人名下账户/账号,虽然数字人民币自然人个人钱包也可被称为“账户型”,个人钱包同样由商业银行提供,但该自然人个人钱包中的资金仍体现为国家信用,不体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中,与通常的银行存款还是有所区别。自然人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类似于被存入了给用户配置的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为账户对应的专属登记人所有和支配。如果自然人个人钱包的账户对应的专属登记人自然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专属登记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自然人个人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余额继承公证,公证员可按照传统继承公证规则和方式予以办理。

07 结语

思想就是力量,敢想才能敢当。数字人民币公证应用场景的进路,需着眼于民生为本、安全为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金融法作为明确的立法任务,包括数字人民币在内新兴社会经济事物为内容的公证进路是公证业务值得研究的方向之一。公证员在当下的大时代中,虽渺小但也要循微光而前行,积极探索、不忘初心,做虽困难但正确的事,努力实现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衡平。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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