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的银行从业者,且多年负责为连锁品牌客户提供资金管理解决方案;工作过程中频繁与客户讨论关于预付卡、预付类消费权益的资金管理需求及法律合规风险;但是对于预付消费,我一直认为其是个“伪命题”、“伪需求”。通常这种观点很难得到客户的理解和认可,借着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开放性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实务,提出一些问题,拿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一、预付卡不记名导致的消费者权益风险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9号令,以下简称“商务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以上两条可以说明,一般消费者向发卡方购卡充值不超过1000元,是无须实名登记的。
那么:
(1)发卡方如何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
(2)假如说采用公告形式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那么“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及时依法清算”时,应当如何向不记名消费者履行依法清算的义务?
二、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局限性
商务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虽然商务部的管理办法和去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沪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上海市管理办法”)都明确了发卡企业和监管银行要通过数字化系统来记录监管发卡企业的发卡资金,但是这个系统当前并不能从数据上实现监管和稽核,因为系统上有关存管资金比例计算过程中的基数,即“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甚至是成立不足2年的发卡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这些重要的数据,都是由发卡企业自行在系统中填报的,监管银行并没有真实、准确、公允且不可篡改的数据来源和获取方式。所以监管银行其实并没有真的能力去“监管”资金。
三、预付资金的金融属性使得经营者目的与监管方式产生矛盾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其实法院是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预收消费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或者是一种“吸储”行为,但其实又没有指定金融监管部门对预付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其实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在有明确可操作性的方案下,金融机构其实愿意解决资金监管的问题,但是很遗憾,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来赋予金融机构这个权限。
另外,如果真的要将预付消费管理起来,那就相当于是给消费者开了个实名储值账户,并且将预付类消费也按金融网络的支付结算标准进行清结算。可参照支付宝推出的“安心充”和花呗推出的“先学后付”等服务,这些服务都能100%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带来的结果是一些与商家预期的违背:商家想要的就是消费者冲动之下做出的预付决策,这个过程越快越好,但是上述各种金融机构推出的方案都需要实名校验,拉长了决策链路;商家想要的是所有预付资金都能被商家灵活支配,哪怕可以按照管理办法支配其中的60%,但是上述方案的资金商家都不能动,甚至消费者只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商家做了一个“承诺”,并没有付出任何真金白银;
市场现状也给出了一些反馈,越是现金流比较差,且成立时间比较晚的经营者才会去考虑预收消费资金,这些经营者又往往不具备发行预付卡备案的条件,反而会导致监管手段和措施“失准”。虽然司法解释再次明确细化了法律底线和准绳,但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层出不穷的原因应该还是监管手段的不足和不准。比如按照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仅“3万元”,这个金额对比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预付消费资金,可以说违法成本过于低廉了。
四、预收资金收益与风险分配问题
市面上常见的预付式消费更多存在于特许经营的场景,即“连锁加盟”的场景,品牌方(特许方)为管控预付式收款的资金风险,也会统一将消费者预付资金集中收款至品牌方的银行监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但品牌方一般现金流充裕,不仅可以向加盟商(被特许方)收取特许加盟费、选址费、培训费等多种费用,加盟商向品牌方采购食材设备等生产资料也都是先款后货,所以真正需要现金流的恰恰是加盟商。但品牌方发行了预付卡,不仅用不到这部分现金流,还会导致资金统一由总部管控拉长对门店核销资金结算的周期,完全对加盟商快速收回投资起不到任何效果。
更有品牌无视监管规定,公然违规挪用预付储值资金建工厂,开直营店,给股东分红,人为增加预付资金链断裂风险,引发广泛消费者投诉,造成当地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一地鸡毛(所以甚至很多地方的商务局根本不受理预付卡发行备案,即使经营者完全符合备案条件)。
虽然一些对预付消费高度依赖的业态(如美业,健身,网吧等)品牌方为了留住加盟商,会事先将预收的消费资金分配到加盟商,但加盟商本来就是品牌方彼此独立,谁又能保证品牌方能对加盟商的经营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呢?加盟店亏损关店了,品牌又能拿什么来为消费者的权益损失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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