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盗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一川Law移动支付网2025/10/30 15:28:20

作者 / 祝天剑 卢笛 施子涵

00 前言

2025年以来,受特朗普关税政策放松、中国香港及美国稳定币监管政策的落地等因素影响,比特币价格首度突破12万美元这一关口,创下历史新高。在此背景下,我们发现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财产犯罪相较此前日益增多,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也在各地频频发生。

举例而言,Bybit(2025年2月)被盗15亿美元、Ronin(2022年3月)6.25亿美元、Poly Network(2021年8月)6亿美元等损失规模巨大,凸显盗窃手段的多样化。一般而言,常见情形包括:

  • 私钥/钱包被盗(黑客攻击):黑客通过木马、远程控制等手段窃取用户私钥或平台热钱包私钥,一旦私钥泄露,用户就会完全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panewslab.com,资产可被即时转移。
  • 诈骗转账(社工/钓鱼):受害人被假冒平台或项目误导,将币款主动转给犯罪分子。此类案件中,表面上是交易合同,但因一方存在欺诈,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
  • 委托理财/保管纠纷:受害人将加密资产交付他人管理或投资,对方侵占不返。此类案件适用侵权返还请求,参照一般占有返还原则。

平台风险:虽非直接盗窃,如遇交易所私钥管理不善或跑路(如“贵州鑫慷嘉”、”FTX”暴雷、跑路等),可能导致用户资产损失,此时可视为合同违约或欺诈。虚拟货币在我国虽然尚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也并不具备货币功能,但是其交换价值客观存在,且已受到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可。因此,应当肯定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且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共识。[1]

例如,在“张某抢劫案”[2]中,法院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虚拟货币也称为加密货币,持有者通过密码、密钥占有、支配、管理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具有移转可能性。虚拟货币的取得需要支付对应的劳动或成本,具有价值:能够交易,具有交易价值;能够兑换现实中的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在此背景下,一旦发生虚拟货币被盗案件,虚拟货币持有者能够在中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举例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本文拟围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虚拟货币被盗案件,讨论该场景下的法律维权途径(包括民事与刑事甚至非诉讼的法律手段等),以期为广大虚拟数字资产投资者提供一份维权指南。

01 证据材料的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一般而言,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刑事控告或报案,材料中都会包含控告人或报案人所收集初步证据材料。一旦发生虚拟货币被盗事件,本文建议被害人至少收集如下证据:

(一)证明自己对被盗虚拟货币享有财产权的证据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享有财产权。因此,被害人/被侵权人首先应当提供的便是自己对被盗虚拟货币享有财产权的证据(即资产归属证明)。举例而言,被害人/被侵权人首先应当提供的便是自己对被盗虚拟货币享有财产权的证据,即“资产归属证明”。此类证据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

  • 截图并导出钱包界面中的地址和余额信息;
  • 下载并整理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csv格式);
  • 保留链上交易哈希并通过区块浏览器(如etherscan、btcscan)截图存证;
  • 向第三方平台申请时间戳/公证证明(如存证平台等);
  • 对带KYC实名认证的钱包账户,保存实名认证截图及短信记录;
  • 若钱包支持链上签名,可导出签名操作记录,证明其控制权归属。

(二)证明虚拟货币被他人盗取的初步证据

只有被害人/被侵权人能够初步证明自己所有的虚拟货币确系被他人盗取,而非合法转移,才属于有权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进而被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中心化交易所等正式受理。对此,被害人/被侵权人可以收集如下材料作为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黑客攻击痕迹(钓鱼邮件、诈骗链接、虚假网站截图等);
  • 异常操作记录(交易平台或钱包提供的登录日志、IP地址记录、未经授权的转账记录、异于往常的大额转账行为等);
  • 账户变更记录(密码、手机号、二次验证非本人操作登录、指纹与本人设备不符合等);
  • 向交易平台(如有涉及)提交的盗币申诉记录等。

02 民事或非诉法律维权手段

由于虚拟数字资产的分布和占有,具备链上分布的特性,通常非诉和民事维权手段会被视为被侵权人的第一选择(在通过民事、非诉法律手段进行初步的证据固定、案情与法律关系厘清之后,被侵权人还可以考虑刑事手段,详见后文)。

我们列出了如下较为典型、常见的法律手段。

  • 平台交涉:若被盗资产涉及中心化交易所(CEX),建议被侵权人第一时间在专业人士(律师等)的帮助下共同联系该平台。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要求冻结相关充值/提现账号、钱包地址。许多中心化交易所(CEX)为配合所属司法辖区和用户所在司法辖区的反洗钱、反恐、制裁要求等,会对可疑转账进行风控、拦截、冻结。即使加密交易(通过智能合约链上操作)本身并不违法,但该等平台也可能因疑似被盗犯罪行为暂时冻结资金,作为进一步举证手段。
  • 行业或监管机构:可向公安网安部门报案,并报送链上交易线索;同时将事件登记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行业组织,请求协助调解或发布预警。因加密资产监管尚不明确,行业机构的作用主要在于信息共享和警方协查。
  • 协商与调解:如果对方或中心化交易所(CEX)愿意协商、出面解决,可尝试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沟通,例如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但需注意:多数加密资产交易协议对受害人较不利(甚至对中国国籍的用户排除保护或适用),仲裁成功较难,风险仍在于先行收集好充分证据。
  • 民事诉讼程序

诉前保全:在正式立案前,可根据《民事诉讼法》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向法院说明若不给予保全,被告可能转移涉案加密资产(如销毁私钥、转出钱包)。法院可依据扣押被告计算机、硬盘等私钥存储设备,甚至发出搜查令查找藏匿私钥的地点;如被执行人同意,还可以由法院设置监管账户接收涉案数字货币。这些措施虽较难操作,但可作为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建议及时申请并提交能够指认涉案地址的证据。

财产确权返还:诉讼中应主张确认涉案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原物或等值资产。依据《民法典》、最高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加密资产属于可受保护的虚拟财产。如果对方拒不返还或资产已被转移,可要求折价补偿。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而言,我国数字虚拟货币还禁止与法定货币自由兑换。理论上,只有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对二者交易对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才可要求法币方式进行偿还。

赔偿请求:若原物返还困难,可要求对方按法院认定的折算价格赔偿损失。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认可等值返还,即使不能直接给回币,也可判令支付等值人民币。如上所述,我国禁止公开交易平台进行法币与虚拟资产的兑换,因此若无双方对兑换价的约定,建议提交币种价值评估或成交记录等证据,明确所求赔偿范围。

举证和执行建议:诉讼中应详列链上流水,提供钱包地址归属证明、被告控制私钥的证据等。鉴于数字资产取证难度大,可考虑聘请区块链技术专家作证或提起司法鉴定(如委托电子证据鉴定)。胜诉后,执行阶段需将裁判文书送交被告居住地法院申请执行;对跨境平台资产,可尝试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申请冻结或承认执行(但程序相对复杂,金额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此项措施)。

另外,数字虚拟货币的本质是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所产生的激励或交易计算信息,其主要由公钥(public key)加密与私钥(private key)加密构成。公钥像是公开的邮箱地址、银行账户信息,但私钥则是所有权人的信箱钥匙、银行账户密码。实践中,储存私钥通常分为将私钥储存在“热钱包”(软钱包)和“冷钱包”(硬钱包)中两种方式。两种储存方式的差异在于是否进行联网。类比而言,热钱包像是我们将密码储存与Google Drive或云端,冷钱包像是我们将资产储存于实体的保险柜。

《民事诉讼法》为查封、扣押、冻结冷钱包中的私钥所对应的资产提供了依据,在执行或维权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私钥在中心化交易所(CEX)保管、被第三方托管,采取向该等企业要求协助、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要求该等平台执行等,不失为一种解决和救济方式(但因各种因素执行效果可能不佳)。

进一步而言,若被执行资产存放于冷钱包中,实践中,我们往往较难知晓和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冷钱包所存放的位置,即使发现了该等冷钱包,要求被执行人强制输入助记词打开冷钱包也存在一定难度。在此情况下,通过借助法律手段(例如由专业律师团队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进一步追索,例如要求法院按照妨碍执行、提请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罪报案或自诉等,均为可考虑的救济手段。同时,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较多区块链技术手段持续监控、追踪被执行资产的钱包动态,可为被侵权人提供法律维权之外的技术支持。

在此,提请注意,被侵权人需注意保留所有原始证据,避免破坏电子数据完整性。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维权过程中切忌再次上当,如有人主动声称能“找回资产”或要求缴纳费用,须提高警惕。与律师沟通时,充分说明币种、钱包类型(热/冷)、涉案金额、交易平台等细节,方便选择诉讼管辖和策略。

  • 加强自身保密措施:学习加密资产保管常识(备份私钥、多重签名、硬件钱包存储等)以防范二次风险。这正好印证了在数字资产领域常用的两句话:
  1.  Not your Key, Not your Crypto (不是你的钥匙,就不是你的资产);以及
  2. “DYOR” 即 do your own research。我们提示广大资产持有者主动搜集各种信息(白皮书、代码审计报告、社区反馈、项目动态、交易数据等),综合判断虚拟资产的价值和潜在风险,从而做出更理性的投资、持有、存放虚拟数字资产的决策和行为。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体两面的,我们在享受该等数字资产带来的便利与红利的同时,更要注意提升认知、追本溯源。

  • 擅用技术手段辅助:仅凭传统法律手段往往难以快速锁定资金流向和追回资产。技术手段在链上资产追踪、溯源、监控及冻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加密资产维权的核心辅助工具。区块链所有交易均可查询,但庞大的数据量和地址匿名性让人工甄别极其困难。黑客或侵权方往往通过多地址、多链路快速拆分转移资金,技术手段能及时追踪全链条资金流。司法诉讼中需明确资产归属和被盗路径,技术分析提供可信的链上证据支持。准确锁定资金流向钱包地址,方便快速介入冻结。我们列出如下法律维权过程中,常见的链上资产追索、找回和监控工具(但下述工具不构成推荐或法律意见)。

03 刑事法律维权手段

(一)报案文书的撰写

刑事控告书/刑事报案书是被害人为了说服公安机关受理、立案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的重要依据。我们建议,刑事控告书/刑事报案书一定要简明扼要、围绕核心问题展开。如此,既能帮助办案人员克服对于涉虚拟货币新类型刑事案件的畏难情绪,又有利于其后续研判侦查思路。具体而言,刑事报案书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 报案请求

报案请求能够让公安机关一目了然地了解被害人的报案诉求,应当在开篇就逐一列举。就虚拟货币被盗案件而言,一般报案请求为:(1)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2)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犯罪证据,请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请求公安机关尽快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

2. 案件事实

刑事报案书篇幅有限,承办人员也没有耐心去仔细研读冗长的报案材料,因此在案件事实部分,切忌在案件情况关联不大的背景信息上浪费笔墨,而是应当把目光聚焦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上,尽量能够让承办人员一目了然。

3. 法律分析

在虚拟货币被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自不待言,在特定场景下,其亦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例如,在“罗业菂盗窃案”[1]中,罗业菂通过获取他人对于服务器的管理权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将保存在他人服务器公钥内的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公钥中。法院认为,罗业菂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未经服务器管理者同意获取管理权限并侵入服务器,以及获取虚拟货币的公钥及私钥并转移虚拟货币的占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不过,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属于学理所称的“想象竞合”,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比较前述两罪,一般是盗窃罪的处刑较重,多数案件最终依然是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惩处。因此,当无法确认虚拟币被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被害人可直接以盗窃罪进行刑事控告或报案。

4. 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一般而言,刑事控告书/刑事报案书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如果是自然人犯罪,需要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住址等信息;如果是单位犯罪,则需要列明犯罪嫌疑单位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进行检索)。不过,由于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被害人而言,虚拟货币被盗后确实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所谓报案,即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告发的行为;所谓控告,即被害人就其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相较于被害人个人而言,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所能够采取的侦查手段更为多样、侦查渠道更为多元、侦查技术更为先进。实践中,在涉及虚拟货币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多采用“区块链技术”或“交易所协作”的方式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例如,在聊城“12.04虚拟币传销案”中,公安机关采用链上地址关联分析法,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对涉案地址进行图谱分析,发现多个地址频繁向同一主地址转账,结合地址生成规律锁定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4]

又如,在四川内江“5500万以太坊盗窃案”中,公安机关与新加坡、美国、荷兰多次开展国际合作,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数据70余次,溯源区块链地址20000余个,掌握了大量的KYC资料,最终锁定了在境外交易所变现的犯罪嫌疑人。[5]

据此,即使在虚拟货币被盗后,被害人难以锁定具体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如果被害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提供部分线索,如:是否曾经将账户密码等信息向他人披露、是否曾经点击了陌生链接等,则能够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

(二)案件管辖的选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如前所述,对于虚拟货币被盗案件而言,由于难以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也因此难以确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故一般而言,此类案件可以向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如果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建议选择有过此类案件侦办经验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各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否则部分公安机关可能产生畏难情绪,给案件的受理及立案造成一定的阻力。

(三)立案受阻的救济

1.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因此,在立案受阻时,可以继续补充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在复议失败后,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如果能够说服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将会大大提升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成功率。

04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司法回应新型社会治理需求的必然结果。面对虚拟货币被盗案件,被害人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结合新兴技术手段的辅助,坚决维护自身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所合法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

注释:

[1] 赵靓:《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6月18日版。

[2] 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案例

[3] 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

[4] 参见《莘县:全市首例虚拟货币传销案告破》,载“聊城公安”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8日版。

[5] 参见《【我为群众办实事】单笔5500万元!内江警方破获一起区块链资产盗窃案》载“内江公安”微信公众号2021年4月15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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