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八部门联合制定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很广,移动支付网注意到,其中多处规定与支付相关。
1、支付是金融产品,与存款、贷款等并列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产品包括支付服务。
作为核心的金融功能之一,支付在法律层面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而根据各种监管规定,支付在产品设计、风控、合规等等层面可以说都已按金融标准来执行。在《办法》生效后,支付服务在营销、宣传等层面也应如此。
《办法》列举了一些非常经典的金融产品,比如存款、贷款、证券、资管、保险、非实物贵金属、外汇、期货、投顾等等,而支付服务和它们是并列关系。
2、支付营销需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确定性质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网络营销时,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所谓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就是机构通过各互联网渠道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比如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或机构品牌等,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转接渠道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展示介绍就算网络营销活动,并非一定要投个付费广告。
按字面意思来理解,只要机构对多类金融产品开展营销,就应该要进行一定区隔,至于是分栏还是分页面,那就视具体情况而定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户混淆风险,以防止误导、防止搭售等行为,比如存款搭保险。不过支付服务大概也不涉及搭售、购买等问题,用户找到支付服务很可能就是查账、绑卡、寻优惠等。

建行App支付板块展示专区
3、禁止非法支付服务开展营销活动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支付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
此规定与支付业务的“特许经营”属性一脉相承,监管禁止非法支付业务,那自然就要禁止相应的营销活动。通常非法支付业务并非独立存在,它很有可能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等等产生关联。因此非法支付业务营销也很可能和前述这些非法行为同时存在。
不过,如今社交媒体高度发达,AI等技术发展客观上也大力推动了营销效率,禁止非法支付业务营销行为很难彻底消除,或许这需要网信办提供更多支持。
4、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等产品列入支付选项
《办法》第十二条是最受支付行业关注的内容,在前半部分,它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消息一出,“震惊党”认为花呗、白条、分付、XX月付等一系列信用付产品将迎来死局,不能付钱、马上就凉了;更多媒体和分析人士的观点则要理性一些,认为只要与余额、银行卡等选项做好区隔即可。
事实上,按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的答记者问内容,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换言之,《办法》的“禁止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等于彻底禁用,毕竟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考虑,所有出台的新规也都要考虑减少对现有用户体验的干扰。
至于如何区隔展示,那具体得看各家的操作了,比如在展示层、视觉样式、用户决策逻辑等等方面,与余额、银行卡等进行区隔。《办法》发布后,多家头部互联网平台已迅速作出回应,均表态对照细则来完善相关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还提到“资产管理产品”也要禁止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就是说,除了信用付产品,余额宝、零钱通等产品在收银台页面也要与余额、银行卡方式等进行区隔。
除了支付选项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在后半部分则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过去都说“支付不止于支付”,不止的其中就包括营销,《办法》则对支付机构的金融营销进行了锁死。比如支付机构不可在其App首页、弹窗、付款页、消息栏等地方推销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
5、规范使用“支付”字样
按《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许可或未经同意时,不得在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用户账号中使用包含“支付”字样的内容,也不能使用包含“支付”字样的商标。
除了“支付”外,这两条规定还列举了“金融”“融资”“借钱”“典当”“银行”“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信托”“财务公司”“清算”“结算”“征信”“外汇”“货币兑换”等20多个涉金融属性的字样或内容。对应的情况下,持牌机构则要使用与自身资质保持一致的字样。
对照《办法》规定,可能有一堆财经自媒体和大V都需要更名。另外,小编依稀还记得有个名叫“支付宝”的大爷。当然,《办法》中也强调了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产生误认的情况除外。至于“容易误解”的标准又是什么,一时半会就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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