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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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 (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67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
-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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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汇发〔2017〕 29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