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赣银保监办发〔2021〕3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江西金融租赁,南昌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近期,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依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具备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具有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和全面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所提供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在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符合《办法》要求。省内法人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监管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要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二、严格落实合作方出资比例。省内法人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中小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省内法人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农村中小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四、加强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农村中小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省内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强化日常监管。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八、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方面,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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