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渝银保监办发〔2021〕117号)

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各地方法人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信托公司、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结合辖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风险治理架构,根据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需要,夯实IT治理、数据治理基础。法人银行业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应进一步深化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律和风控规律的理解,制定与本行总体战略、资源禀赋相匹配的互联网业务发展规划。“两会一层”应切实承担起管理和监督责任,有效履职,有效强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作用,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二)建立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明确统一的准入机制及程序,准入标准应当遵循适度分散原则,根据合作业务模式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每一类合作机构设置入围总量限额。法人银行业机构应由董事会授权高管层负责实施。

(三)建立合作机构分级管理机制。明确制定不同等级合作机构的业务总量、业务增速、风险暴露等限额管理政策,单一机构、单一关联机构、单一集团的合作额度与一级资本净额比例等集中度管理政策。

(四)建立合作机构持续评估机制。对合作机构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充分调查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合作过程中的客户投诉反馈和外部舆情反映;对于合作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准入标准应给出明确结论和充足理由。

(五)建立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控部门与消费者保护、信访处置、舆情监测等部门的联动预警机制,要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信访举报、贷后回访、负面舆情等渠道反映的风险苗头,全面审慎评估风险,强化对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前瞻性处置。

(六)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在持续评估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合作;要评估和妥善处置相关风险,确保平稳有序退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发送银行业协会,列入负面清单。

(七)健全业务模式评审机制。建立包括第二、三道防线参与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模式评审机制。内控、合规、风险、消保等相关部门针对每一个合作机构的合作业务模式及其变更,均应独立出具书面意见,并留存完整的评审记录。内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业务运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八)健全业务上线运行质检测试机制。区分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两个类别,进行独立的双线测试。系统技术测试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及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验证系统功能和安全性。业务测试应当至少包括内部控制测试、合规性测试和消保测试三个子测试项目,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相关监管规定,对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测试验证,并出具测试意见,留存测试文档。

(九)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同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加强合作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强化支付账户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慎开展带有“预付金”性质涉及远期交易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根据交易完成进度,经借款人确认后逐期支付贷款资金。

(十)加强息费管理。严格执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费用水平,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十一)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十二)强化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原则,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合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强化信息披露。严格执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确保合作业务和产品信息充分真实披露。对于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事前通过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弹窗、视频等进行说明。严格审查合作机构宣传信息,对其营销宣传行为开展定期监测。防止合作机构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错误理解。严禁偷换概念、隐瞒重要风险信息。

(十四)强化信息确认。强化信息双向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贷款申请过程中,通过单独展示、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协议环节等,向借款人明确传达并确保其知晓合作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审批通过后,向借款人发送明确的贷款通知短信,短信需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增信机构、实际年化利率、担保费用(率)、保险费用(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咨询投诉渠道等。收集客户清楚理解相关产品为贷款、主动表示贷款意愿、自主操作贷款申请、自愿选择贷款产品、清楚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综合成本的证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合作机构对借款人确认等业务办理关键环节录音录像,以固定话术要求客户明确表达上述信息。

(十五)强化存证管理。强化销售过程记录,全面记录产品生命周期内,历次迭代过程中,本机构和合作机构主动向客户披露的信息和客户确认的信息。对记录的信息进行系统的存证管理,实现销售行为可还原,供监管部门和有关各方随时查阅。

(十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与《办法》一致。过渡期内新增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符合本通知规定,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各机构要将合作机构、业务管理评估、审计情况纳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法》、《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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