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关于推广和规范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方面提出,会同相关部委建立银行卡定价机制改革联合工作小组,按照“借贷分离、取消行业分类”的思路,制定定价改革方案、确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国的银行卡市场在经历了三次定价之后,收单市场的违规乱象并没有得到清理。随着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的介入,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专业人士期待能够通过此次的定价改革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使其进入良性有序的发展状态,实现对消费市场的助力作用。
历史收单价改效果有限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通常意义上讲,就是消费者在银行签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最终由商户向银行提供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银行按照一定的比率扣除手续费用后与商户进行结算。其中涉及的发卡行指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所属银行,收单银行是指跨行交易中向商户给付资金的银行。而定价改革针对的就是银行对商户收取的手续费。
中国的银行卡市场经历了三次定价。首先是在联网通用之前。央行曾经区分商户的类别制定了两种费率,即2%和1%。第二次是在联网通用和银联成立后。2003年,央行以批复的形式同意了银联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管理办法,也就是业内所称的“126号文”。126号文确定了发卡行、银联、收单行之间7:1:X的利润分配比例,固定了发卡方和转接清算机构的收益,放开了收单机构,并针对商户类别做了差别定价。
当时的考虑是鼓励发卡,同时促进收单机构的竞争,但回过头看,这次定价也有瑕疵。由于将商户划分为五类,不同类别商户刷卡手续费差别很大,甚至还出现了零扣率的公益类,这就为后来的套码提供了制度的温床。
2013年初,由发改委主导了第三次调价,也就是目前正在适用的价格。由于当时国内经济形势不好,国家重视商超等企业降低刷卡手续费的诉求。那次调价的结果是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平均降低了20%左右。最终餐娱类费率为1.25%,一般类为0.78%,民生类0.38%,公益类仍然免收。按照此规定,最高与最低手续费率相差超过一个百分点。
这虽然降低了商业企业的负担,但却使银行卡产业链各方收入进一步缩水,客观上加剧了产业的混乱。
“根据商户的普遍反应来看,目前的费率仍然偏高。虽然很多商户都安装了POS机,但他们都更希望收取现金,而不是接受刷卡。”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到。银行卡收单服务所带来的便利显然并不足以让商户心甘情愿的支付这笔钱。
竞争激烈加剧违规操作
“商户通过虚拟交易套现的违规行为还是挺多的,也是目前最普遍的违规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员工告诉记者。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亦告诉《法人》记者,银行卡收单价格此前存在的乱象主要是套码、虚假商户以及将线下交易转为线上交易,从而规避收费。当前我国收单定价以行业分类为主,不同类别行业之间的扣率有较大差距,而商户的分类主要依据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行业中商户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然后获得违规套用低扣率的情况较为严重。
2014年上半年,银联统计发现,全国共确认违规“套码”商户逾18万户,占全部违规商户的四成。
据媒体公开报道,对于众多的三方收单机构而言,通过“套码”和“虚假商户入网”这样的办法来降低商户扣率、赢取市场规模,已经成为行业的惯例。现实的情况是,如果不这样做,你的商户就很可能被别人抢走。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个过程中相当于中介的形式,最终买单的仍然是商户,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为商户提供更低的费率,再利用规模效益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类似于将零售转换成批发。”奚君羊向《法人》记者介绍说。
在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时,国内电子支付市场刚刚起步,各大传统商业银行开展收单业务以协助行业发展。据介绍,2013年美国银行卡线下收单交易规模达4.2万亿美元,前10名中有6家皆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现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已成为美国银行卡收单市场主力,2013合计占68.5%交易份额。而在国内,银行卡收单市场第三方支付企业份额仅为12.8%。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提出,在不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代理商与商户一对一的协商费率是市场自由竞争的表现,即使代理商自愿暂时不赚钱也是可以的,这样防止了垄断的发生,对于商户消费者来说更为有利。
借贷分离与取消行业分类
对于《通知》中提出的定价改革思路,边晓瑜认为:“为了防止商户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套码,需要统一商户类别,取消扣率差别,但是在定价上‘借贷分离’原则可以保留,借记卡与贷记卡的结算成本不同,扣率可以有一定差别。在大范围上消除扣率差别之后,将有效提高银行卡收单效率,促进行业进入良性发展阶段。”
“借记卡和贷记卡在国外都是分离的。”林采宜告诉《法人》记者,“主要的原因就是贷记卡他的成本除了交易清算成本之外,还包含银行垫付资金的成本,而这个成本是与银行垫付金额的多少有关的,所以贷记卡的收单价格应当同金额挂钩,即根据垫付金额的多少设定阶梯性的收单比率。而借记卡消费的用户自己所拥有的钱,无论消费金额为多少,对银行来说成本都是一样的,所以也应当按交易笔数收费。”
在商户类别划分的问题上,林采宜提出了无歧视原则。如果对于不同的商户提供的服务不同,那么就可以收取不同的定价。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情况,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首先是对于宾馆、医院等服务场所的预授权服务,入住时刷卡进行的消费是相当于押金的预授权,而在你结账的时候,预授权取消,刷卡金额为结算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的提高收单价格比率。
其次,对于提供同类服务的商户,应当一视同仁。比如消费者在餐厅或者超市进行消费,银行为商户提供的支付清算的服务性质是一样的,并不存在预授权的情况,就没有理由针对不同的商户适用不同的收单比率,否则就构成了价格歧视。
另外一种特殊的情况是一些高风险的服务。比如珠宝店,其单笔消费就非常高,这样的银行垫付风险也就相应提升,这种情况是需要一定的风险补贴的。这就相当于在路边摊吃一碗馄饨和在五星级宾馆吃一碗馄饨的价格不同,虽然是提供了同样的服务,但是不同的环境、风险可以相应的得到一些补贴。
最后是“批发”与“零售”的差别,对于批量服务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但不能只因被征收对象的不同而产生收费差异,而应当根据银行为商户提供的服务是否相同来定价。
定价改革只是即将开始的银行卡收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边晓瑜提出,《通知》对于银行卡收单制度改革的推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知》指出将完善支付结算的政策框架,银行卡收单制度今后会建立在一个更加完善的政策框架中;另一方面,《通知》指出整顿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运行秩序,套码、虚假商户等乱象有望得到遏制,这能有效减缓银行卡收单价格监管机构的监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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