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经营和服务,在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整治支付机构违法经营、跨部门监管协调以及取缔非法支付服务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不利于贯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也被广泛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认为,《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存在“先天不足”。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关也多次被质疑《办法》是否有资格设定支付机构行政许可,给监管的权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罚款最高额为3万元。3万元是行政规章设定罚款的上限,但对于支付机构来说,3万元的罚款数额过低,与相关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匹配,较难实现行政处罚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同时,《办法》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作出了取缔要求,但是未授予人民银行具体的取缔手段。同时,人民银行在取缔过程中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由于《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与工商、公安沟通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很大。
对此,周学东代表建议,希望国务院尽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的法律的规范层级。《条例》应明确人民银行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大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规定人民银行与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在取缔非法支付服务时的职责划分,构建监管合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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