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无小事---与某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商榷
2017/3/14 10:03:13

《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一刀切”的提案》在微信朋友圈上广为传播!笔者作为一位独立研究支付清算并有着数年较为权威的从业经历的后辈全文拜读了这份提案,感受比较深,与提案人某教授、委员分享与商榷。

首先,诚如您所言:“早在2010年,我曾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过一份关于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全国政协提案”(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3日召开),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二号令),从此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据人民银行公开数据,从2013年到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年处理业务量从371亿笔增加到1855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加到120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90%。其中,网络支付业务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2%和87.6%。可见,我国的非银行支付行业的产业规模已是世界第一。

又如您所言:“第三方支付在国内已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的确,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改善农村支付环境的总体目标、主要措施要求和保障机制。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农村移动支付的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积极探索业务模式,为更多贫困地区农民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支付服务。2014年,人民银行总结在前期试点经验后,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在这些系列政策的指引与支持下,农村用户的消费方式正在逐步与城市居民趋近,网上购物(代购)、娱乐消费等新的消费需求增长迅猛,移动支付已逐步成为解决农村金融支付服务需求的切入点,相关工作成效卓越,进一步使得我国成为全球数字普惠金融的倡导者与引领者。

成绩得来不易。在不否认非银行支付行业对上述成绩的突出贡献时,我们也不能抹杀监管部门、清算组织、银行及整个支付清算产业为此做出的协作与努力,更不能无视其快速发展所产生的“重规模,轻风险”,“重效益,轻责任”,“重创新,轻合规”等各种行业乱象与问题。

第一,就是您在提案里指出的客户备付金利息的问题。您认为“取消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获得利息的权利……首先是并无国际先例……其次是抬高社会成本,让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承受日常支付的负担……最后是加剧行业压力,甚至诱发一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我们不妨逐一分析:

首先,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应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物的孳息为原物所有人所有。《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返还。《物权法》规定,孳息应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客户备付金利息应归属客户。从政策考量,逐步取消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利息,则是“支持支付业真正把心思扑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安全和为客户服务上,而不是瞄着人家的资金,打那个资金的主意。”

其次,客户备付金利息多寡与消费者支付负担没有必然联系。您是经济学教授,知道需求价格弹性理论,即当消费者对某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时,生产者没有提价的动机,因为这样会损害其利润,只有当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较小时,生产者提价才有利可图。尽管有支付宝、微信支付两大巨头,但非银行支付行业仍是个竞争比较充分的服务业,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网络效应使得它们享有很大的规模红利,但网络用户的多属性特征也使得消费者有很大的需求价格弹性,故而行业的定价策略与水平都是一样的。因此,非银行支付行业在受到取消客户备付金利息这一外部同质冲击后,每个支付机构特别是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些巨头们都没有首先将这一“成本”冲击转嫁消费者的真实动机。另一方面,“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定律,故而您认为的“支付服务免费或接近免费”并不是您以为的“普惠特性”所带来的天上掉下的馅饼,而是前期非银行支付行业在与银行支付竞争中采取的补贴个人用户的竞争手段,但这种补贴不能长久,其在获得大量用户后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也无可厚非。以支付宝为例,2016年10月12日(此时人民银行尚未宣布逐步取消客户备付金利息)起收取0.1%的提现服务费(同微信支付),且20000元额度内免费(微信支付是1000元),可见,这种收费水平对用户而言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困扰,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更谈不上“抬高社会成本”。

再次,您的“一旦取消(客户备付金利息)将使得这些机构产生生存危机,甚至逼得原本规模较小、经营不善的机构‘铤而走险’,进而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就纯属无稽之谈了。如果监管部门纵容那些牟取客户备付金本息的不良商人,岂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之恶果?如果真有这样的“铤而走险”,它将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二,就是您在提案中支持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完成跨行清算模式的问题,认为“一是建设新平台,将面临资金、人力和技术等社会资源的重复投入;二是无差异的统一接入让消费者和商户失去服务的选择权;三是短期内搭建的平台能否承受现有及不断增加的业务规模。”我们也不妨逐一分析:

首先,您所鼓励与支持的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在银行多头开户实现跨行清算的模式本身就是重大风险来源,这在任何其他国家没有先例(同样道理,难道银行也能互相直连而绕开央行监管做跨行清算?)。我作为第一个在媒体公开呼吁建设网联平台的人,在财新网发表过《建设网联平台 落实金融普惠》,文中就阐述了为何要建设网联平台、网联平台的优势如何以及网联平台在普惠金融方面的重大意义。为了方便您阅读,我赘述如下:

一是由于各银行机构业务处理平台标准和接口标准不一,造成多头开发、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大,开发和管理难度也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和处理效率的提高。

二是部分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及风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配套的风险保障措施,已经有支付机构经营不善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破产倒闭,累及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是这种清算模式有极大的封闭性,交易处理过程和交易信息透明度低,已经产生监管死角,不符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法律要求。

同时,建设网联平台,将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身份与转接清算职能分离,确保各类型市场参与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得支付机构在业务处理、业务价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能够充分发挥面向终端用户的业务创新优势,形成价格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这才是非银行支付行业回归本业之道。

其次,清算服务属于支付的后台业务,消费者并不知道他的这笔业务是通过什么清算渠道完成的,也不会关心这个问题。就如我们使用银行支付服务时,持卡人会指定银行采取IBPS还是小额支付系统完成跨行支付?因此,保证最终资金到付,清算渠道是A还是B,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支付体验。另一方面,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是绝对禁止支付机构和成员银行绕开银行卡清算组织的私自运营跨行转接清算的。

最后,建设网联的平台的重大意义还在于探索一条为中国金融业培养、锻炼与储备分布式技术和人才的创新道路。建设网联平台是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重大战略措施。并且据我所知,支付机构对于网联平台建设工作都是很支持的,大家不久将会看到参与网联平台建设的众多非银行支付同仁们的出色成果。

第三,就是您认为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是“一刀切”的问题。首先,作为支付清算行业的监管者,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政策原则都包括“面向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行业巨头与新进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形成一个长期稳健、创新的零售支付市场。”(CPMI)所以,您所指责的“一刀切”本质上就是监管部门提供并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这无可指责。

其次,人民银行已经在去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专项制度中体现和贯彻了支付机构差异化、科学化监管,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您有时间可以学习。

最后,支付无小事,惠及千万家。支付连接大众万千,干系着金融稳定,任何市场行为与监管政策都有着牵一发动全身之效。在支付清算理论研究与政策建议方面,我们应继续秉持学术研究精神为我国的支付清算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学人的贡献!让我们以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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