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举报微信支付的律师吗?财付通因未落实账户实名制遭央行处罚
移动支付网 2017/5/10 13:45:09

5月10日消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是2017年5月3日。在央行的“芸芸罚单”中,3万罚金额不值一提,只是处罚对象实属罕见。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支付账户分为I、II、III三类,其中:

I类:对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类: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I类: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从开户验证信息来看,“实名”成为央行的核心思想,越多的外部身份认证渠道则可以开立更高等级的支付账户。《办法》还要求,在2016年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达到95%。据移动支付网了解,财付通此次受罚正是由于账户实名制工作不到位所致。

有意思的是,在《办法》正式执行10天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结算协会举报微信支付涉嫌违规,举报内容同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有关。两个月后,该律师再次公开就微信支付未落实央行实名制新规发起实名举报。又两个月后,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回复王豫甲,称其举报属实,将对其予以3000元奖励。但是王豫甲对此事件的过程和结果都不满意。

此番央行处罚财付通,是否说明了财付通(微信支付、QQ钱包)在落实账户实名制上,确实没做好呢?

扩展阅读:支付宝因未落实账户实名制遭央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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