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信用、芝麻信用在占领个人征信市场时还有哪些问题?
2018/2/8 9:37:10

腾讯信用全国公测1天即遭央行叫停,有观点猜测或因腾讯信用分的应用场景中包含了“现金贷”产品,有观点猜测或因百行征信即将上线、腾讯信用此时推出信用评分有“抢跑”嫌疑。本文不对如何认定“现金贷”作探讨,不谈论百行征信的前景,仅讨论腾讯信用服务本身,及同为“巨头之子”的、腾讯信用的疑似借鉴对象——芝麻信用的相关问题。

一、腾讯和阿里做信用服务的合规性

(一) 首先,做个人征信业务需要牌照。但是,如何界定“个人征信业务”?

2013年央行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实行牌照制,它对个人征信业务的定义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征信体系的共性和个性》一文给出的界定更具体: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并据此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应该是贯穿征信的逻辑主线,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征信的边界。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机构是不是征信机构,要看:1)是否有本集团外的、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一般是信贷服务商)向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说此机构是否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2)该机构是否将此类信息处理、制成信用报告(或类似的东西)与信贷服务商“共享”以帮助后者降低信贷风险。这一定义较为狭隘。

此处要区分信用评分与征信这两大概念。两者确实有密切联系:信用评分机构基于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而得出,美国最有公信力的个人信用评分——FICO评分即是如此。也就是说,信用评分是征信基础上的衍生服务。

如果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万局的界定,做信用评分大概是在做征信。按照笔者的定义,做信用评分,如果不直接向本集团外的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就不算在做征信。

要强调的是本集团外,如果芝麻信用、腾讯信用或者一家银行只是基于本集团的数据做信用评分,这很难说是在“征信”。“征信”不是“自家信用数据征集与评估”,而是征集多方信用数据并共享,否则只是一片片数据孤岛,难以了解借款人的多头借贷情况,这不是“征信”的初衷。

(二)从定义出发,腾讯信用或是芝麻信用所做的是征信吗?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定义,腾讯信用上线信用分,是在做征信。腾讯信用分的一个应用场景是金融服务,包括腾讯体系内的微粒贷和微乐分,还包括招联消费金融和即有分期(达飞金融旗下),按照笔者的定义,如果这些信贷产品都向腾讯信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腾讯信用再与信贷服务商共享这些信息,腾讯信用才是在做征信。

芝麻信用类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在做征信。按照笔者的定义,芝麻信用有没有在做征信呢?公开信息也不多,可参考的是趣店招股书,它透露:

1、 趣店,作为一家未被蚂蚁金服控股的信贷服务商,向芝麻信用报数。趣店会将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其他行为的分析结果反馈给蚂蚁金服,以帮助后者优化服务。借款人如果逾期20天以上,趣店也会反馈给芝麻信用。

2、 芝麻信用会向趣店提供基于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分析结果。

另外,根据笔者了解,阿里体系内的授信业务也向芝麻信用报数,加上前述情形,很难说芝麻信用没在做征信。

总结一下,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芝麻信用和腾讯信用都在没有个人征信牌照的情况下做着征信,但由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不能贸然将两者与“非法经营”的刑事罪名联系起来;按照笔者的定义,芝麻信用在做征信,腾讯信用可能也在做。

二、腾讯和阿里的信用评分问题何在?

单说“分”,腾讯信用与芝麻信用分的背景、评估维度和应用场景高度一致,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相似。

(一) 关于独立性腾讯和阿里都有授信业务,腾讯征信和芝麻信用如何保证不会将自己采集来的个人信用信息违规给到股东方?如何防范这一道德风险?它们单纯强调(如果没有证据)自己是“独立第三方”难以服众。

但这或许不应该做征信业务的前置条件、成为一种门槛,而应该交由市场决定是否选择此类服务。事实上,作为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之一的环联(TransUnion),控股股东是拥有授信业务的金融“帝国”高盛。

关键是授信业务和征信业务之间是否有能服众的防火墙。

(二) 关于有效性

判定一个分是不是“信用评分”,笔者以为,关键要看,评分中是否包含信贷履约情况。美国最有公信力的信用评分是FICO,它的五大评估维度全部与个人的信用状况直接相关。

两大信用评分的构成中,“个人信用信息”这一信用评分的关键因素的角色并不明显。甚至,即便一个人没有在腾讯体系和阿里体系使用过信贷服务,也能拥有自己的“信用评分”。

笔者没有使用过腾讯或者阿里体系的任何信贷服务,也没有使用过已知的向阿里报送个人信用数据的趣店的服务,只使用过少数几个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服务。也就是说,本人只在银行留下了自己在借贷上的信用信息记录。但是,笔者有两大评分。

难道这些银行也向腾讯信用或芝麻信用报数?从公开信息不能得出肯定答案。也就是说,保守点讲,由于腾讯信用分和芝麻信用分对信用信息以外的因素(尤其是个人在本集团内的数据)更为依赖,与其叫它们信用评分,不如叫会员分或者类似的名字。

而这会严重影响两大评分的有效性,或曰可信度。不过,这不代表这些分没有价值。据笔者观察,芝麻信用分高于指定水平已经成为许多现金贷服务商的一个放款要求。

一个原因可能是市场上评分类产品太少。从这个角度看,腾讯信用分尽管与芝麻信用分高度相似,也毕竟为市场注入了竞争活力,有利于各服务商提高服务质量。

(三)关于公正性——富人信用更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信用服务里真的存在吗?

两大分数的评估维度,如果深究,不仅牵扯到有效性问题,还有公正性问题。

例如,它们都包括个人的资产信息和好友信用状况,并流露出“富人信用更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态度。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曾公开表示“假如你要做征信,把人画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将来在各个方面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我觉得恐怕有问题。有歧视性的安排,这种安排、这种理念、这种做法是政治上不正确,不能保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这种做法也经不起一些理性的反思。”

而两大巨头的做法有通过资产或好友信用状况固化圈层的嫌疑。

此处仍然可以参考FICO评分的评估维度。作为一个普适性的信用评分,它不包含种族等个人敏感信息,也不包含资产情况。

资产情况或许确实有利于信贷服务商判断个人的还款能力,但它只是信贷服务商做出信贷决策前会考虑的一种因素,征信机构和信用评分机构将其揉进评分,或有失客观。

仍然要强调的是,要区分不合理现象的性质:是原则问题,应由监管机构出马下线相关分数?还是交由市场纠偏?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什么应该由政府来做?什么可以给市场去做?

三、美国的实践

美国征信市场发展得较为成熟,零壹财经注意到,它并没有与“征信”严格对应的词汇。它的信用服务方面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主要用于规制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对应于我国语境中的个人征信机构)。

该法案对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定义是:任何出于金钱利益、义务或合作性的非盈利动机,日常投入全部或者部分精力从事汇集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信息或其他关于消费者的信息来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和法人,或者通过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方式来完成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法人。Any person which, for monetary fees, dues, or on a cooperative nonprofitbasis, regularly engages in whole or in part in the practice of assembling orevaluating consumer credit information or other information on consumers forthe purpose of furnishing consumer reports to third parties, and which uses anymeans or facility of interstate commerce for the purpose of preparing orfurnishing consumer reports(零壹财经注:这里的person指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公司、信托、不动产组织、合作社、协会、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或其他实体,接近中国法律中的“法人”概念)。

美国个人征信并未实行牌照制,但通过法律规制了信用报告的提供方。对提供同类服务的机构采用统一的监管方案体现了功能监管的思想,美国的实践不失为他山之石。

目前除了芝麻信用,我国还有很多机构在没有个人征信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着个人征信业务,行政监管机构对这部分机构的态度有待进一步观察。在行政监管体系之外,我国或许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针对征信业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考虑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以便市场服务机构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以免业务上线又突遭下架、浪费社会资源。

征信是社会的基石,它同样需要基础设施,譬如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明确的监管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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