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新规实施:要求发卡企业启用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2019/5/14 17:40:26

今年一季度,上海预付式消费投诉仍居高不下。如何改变预付卡投诉频发的现状?本月起,《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为防发卡企业“跑路”,上海将启用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且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也将进一步落实。

启用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将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启用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主要规定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与风险防范措施、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存管资金管理和专用存款银行的变更、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管理和保险合同终止、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

在预收资金余额管理方面,则划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风险警示标准。据介绍,一般风险警示标准为20万元。若超过该标准的,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特别风险警示标准为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高于2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若超过该标准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同时,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来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举措也能够进一步对企业收取的预付卡资金进行约束,从而从源头上降低持卡消费者的风险系数。

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除了降低资金风险外,《办法》明确,如出现九种情形,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据介绍,这九种主要预警情形分别为:预收资金余额达到一般风险警示标准或者特别风险警示标准的80%的;采取履约保证保险方式,且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对接标识的,或者未根据消费者要求签订购卡合同、公示购卡章程的;停业、歇业或经营场所迁移等情形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的;单张卡限额超过规定的;未按规定及时完整传送信息的;未按规定采取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预收资金金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银行存管资金不足,且履约保证保险冲抵不足的;商务领域三大行业违反9号令有关规定的。

经营者若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风险预警。

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办法》指出,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一年内因违反《管理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标明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将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息信用服务平台。

上海还将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如对经营者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对相关单用途卡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将进行信息公开风险提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对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规定需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增加信息报送的内容和频次。

《办法》还明确,如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各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各区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其中,引发跨区域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对涉及经营者违规行为的举报,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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