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方预付卡无力兑付,新生支付成“老赖”,无辜吗?
卢华秋移动支付网2021/6/1 9:28:43

5月26日消息,企查查资料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新生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支付”)因涉及2016年前后油联石化储油卡无力兑付事件,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根据相关案件资料,2014年7月15日,新生支付公司与北京油联公司签订《油联易卡发卡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在全国联合发行油联易卡。

2014年9月2日,海航云商公司、北京油联公司、新生技术公司发表合作联合声明表示,北京油联公司与海航云商公司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集合海航云商公司第三方支付牌照和资质优势、系统优势及北京油联公司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行油联易卡,北京油联公司作为主发行方负责油联易卡的推广、发卡、充值、退卡等运营工作;新生技术公司负责为油联易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油联易卡充值资金统一归集到新生技术公司人民银行备付金监管账户,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根据《油联易卡的使用流程》介绍,油联易卡具有储油功能和保值功能,油联易卡客户可在发改委规定的全国各地区成品油零售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升数购买和存储成品油,并享受油联石化公司提供的储油价格优惠。

原告刘玲玲通过北京油联公司的官网购买油联易卡,卡面上有“储油卡·新生易卡”字样,并标明为油联(北京)化工有限公司和海航云商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新生)联合发行。刘玲玲于2015年4月2日对油联易卡储油198270元,2015年4月8日对油联易卡储油5103元。

然而2016年1月22日,北京油联公司与新生支付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确认双方共同开展“油联易卡”合作项目终止工作,确认于2016年3月20日终止油联易卡的发行和销售;双方保持一致,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终止油联易卡合作的收尾事宜。

2016年8月20日,北京油联公司开始停止兑付储油宝,并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其官方QQ发布消息:从8月30日起对所有客户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比例为剩余升数×8月30日当天油价×50%=退卡金额,并停止结算服务。

2016年8月31日,新生支付发表关于油联易卡相关事宜的声明,宣布其于2016年1月与北京油联公司签署《终止合作协议》,并早在2016年3月20日已全面停止油联易卡销售,同时要求北京油联公司全面清理、下架所有油联易卡产品,并采用公告形式宣布前述终止合作及停售油联易卡事宜。新生支付认为,终止合作后与油联石化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

但原告认为,新生支付公司的公告为谎言。因在京东平台上的油联石化旗舰店的商家就是新生支付公司,并且提供了下单截图,证明新生支付在2016年4月14日仍在京东平台上兜售油联易卡储油宝产品。

2016年9月,随着油联储油卡无力兑付事件的不断发酵,各大电商天猫、国美等迫于舆论压力陆续出台“关于油联易卡/储油宝兑付事件处理的公告”,宣布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该案件中,北京油联公司与新生支付公司共同开展油联易卡合作项目,联合发行储油卡·新生易卡。原告于双方合作期间购买,北京油联公司与新生支付公司合作终止,停售油联易卡而不能依约提供服务,应当对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油联、新生支付需赔偿原告相应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换言之,法院也认为新生支付在该案中也负有责任。但新生支付仅作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方,因油联公司“捅娄子”要赔偿持卡人损失似乎也有些无辜。看来联合发行预付卡这种事,支付机构还需慎重。

新生支付成立于2008年2月22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于2011年5月3日获得支付牌照,彼时的支付业务类型仅有互联网支付(全国)、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全国)。2016年5月3日顺利完成续展,并合并浙江盛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业务,业务类型增加了银行卡收单(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福建省、四川省)资质。不久前,作为首批获牌支付机构,新生支付也顺利通过了其第二次续展。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支付曾被海航“甩卖”。

2018年12月,海航物流集团举办资产转让首期推介会,集中推介了10项资产,涵盖写字楼、酒店、商业地产、在建工程、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其中便包括出售新生支付100%股权。据知情人士消息,彼时新生支付100%股权作价约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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