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财产品的洗钱风险与反洗钱对策
2020/3/4 11:00:05

自2013年余额宝问世以来,一些互联网公司相继与各基金公司跨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的网络理财产品。这些产品旨在整合不同途径的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降低了基金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了闲置资金的年化收益,且操作方便、变现容易,是对基金市场的积极探索与发展。然而这些互联网产品非面对面且“T+0”实时变现等特征,给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都带来了挑战。

网络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

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支付机构同基金公司合作,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为依托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综合了货币基金的资金收益功能和支付机构的消费支付功能,使得用户在把大量闲置资金投入其中从而获得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的同时,能够方便地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消费,具有低门槛、高回报、操作方便、流动性强等特征。

(一)通过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支付机构仅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通过网络渠道直接销售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的支付网关和拥有的客户为基础,为各基金公司提供网络交易直销平台。资金的投资决策则由基金公司全权负责。

(二)资金准入门槛较低且利息按日计算。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一般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超过部分追加投资额也为万元的整数倍。而通过互联网发售的理财产品,其初始认购金额基本小于100元,个别产品理财的初始及追加投资金额都可为0.01元。平民化的理财准入门槛为客户的小额限制资金提供了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投资渠道,资金效率得到了提升。这些网络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都对货币基金的利息进行结算并打入客户的账户中,且获得利息收益将自动追加为基金股份进行再投资。

(三)产品买卖操作简单便捷,无需柜台面签。购买网络理财产品并不需要前往银行或基金公司营业网点进行签约,直接通过网络便可完成全部认购流程,较之一般理财产品更为便捷。而且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各网络理财产品相继推出了手机客户端,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客户可以随时登录查看产品收益并进行买卖操作。

(四)“T+0”的赎回模式提高了资金变现能力的同时增大了流动性风险。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赎回一般需要1-2个工作日才能到账,而部分网络理财产品通过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垫付实现了资金的实时到账。当客户选择赎回资金后,机构先将自有资金快速划至客户银行账户,实现实时到账,等到资金真正到账后,再弥补之前垫付的款项。这种通过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垫付实现的实时结算意味着一旦出现超过基金公司垫付能力的大规模赎回,可能会对产品资金链条造成负面影响。

(五)部分支付机构放弃部分短期收益,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客户在使用网络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时,并不需要向支付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支付机构仅从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中扣去一部分作为技术服务费。虽然支付机构放弃了原本沉淀资金的相关利息收益,但却通过理财产品的发售吸引了更多的闲散资金,提高了客户黏性,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其对市场份额的占有。

网络理财产品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通过网络进行开户使得交易主体客户身份信息难以真正有效识别。基金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本质上是直销行为,因此销售网络理财产品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由基金公司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与传统的银行账户面对面的客户不同,互联网理财产品对应的网络账户开户并不需要开户申请人前往营业网点或通过网络视频完成实名制认证,而是仅通过网络指引完成开户过程。虽然网络指引要求上传了身份证件,但非面对面的特性很难保证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以及账户确实为本人所使用,难以真正做到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信息。

(二)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功能使得资金流向更为复杂。同传统的货币基金不同,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和本金并不需要转回当初转入的银行卡,资金可迅速在不同的支付账户间划转,而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多为资金池与资金池之间的划转,难以做到每笔交易的收付双方都可查询、可追溯。同时部分支付账户还支持预付卡(如电话卡)充值,而这些预付卡均可通过现金直接购买,这更加大了资金监控的难度。

(三)支付账户的实施到账功能使得资金转移更加迅速。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理财产品“T+0”的实时赎回模式加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使得资金能够迅速从理财账户中转移,为此,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要求“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但这种限额管理一般均可通过开通对应的快捷支付服务进行规避。举个极端的例子,对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得额外收益的不法分子来说,网络理财产品的按日付息和即时到账功能使得其完全可以短期挪用巨额公款资金来获取收益,大大降低了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可能。

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支付机构的培训指导力度。定期对支付机构进行辅导,加深其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特别是针对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以及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等方面进行专项指导,并对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切实提高支付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二)进一步推动支付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开展。建议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支付机构的行业特点,涉及风险因素子项和参考权重,向支付机构提供更加细分的客户风险分类指引,从而指导支付机构制定更符合自身行业特性、科学、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标准。在此基础上支付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设置支付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和跨境支付限额,将资金流向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一一匹配,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系统开发建设工作的指导。使得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能够切实达到FATF《四十项建议》建议16中的相关要求,即“确保准确的汇款人信息,以及规定的受益人信息,保留在支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自定义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和系统,对异常交易账户进行密切关注,及时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并报告。

(四)借鉴证券网上开户的经验,出台网络理财产品账户开户细则。要求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通理财账户时,必须进行即时视频对话,在上传身份证件的同时要求在视频过程中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从而解决网络开户非面对面问题,达到有效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影印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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