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银信支付列入“被执行人”涉1.24亿,外资接盘兜底?
瑶柱移动支付网2020/4/15 9:17:1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商银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于2020年4月3日由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278号,执行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标的约1.24亿元。同案的「被执行人」还包括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瀚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这两家企业的实控人均与商银信有所关联。

与此同时,商银信创始人、法人林耀在该案件中也一并成为「被执行人」。

而在更早前,2020年03月05日,商银信上海分公司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沪0115执4448号,涉及执行标的43.6万元。

「被执行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都能找到它的身影。对在刑事诉讼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明显具有更多的国家强制力介入,因此执行环节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

因此我们更常听说的「被执行人」基本都是关于民事诉讼。

按照诉讼法流程规定,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无上诉或是终审判决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接下来便是执行环节了。「被执行人」按照规定执行其义务完毕后,也就不再是「被执行人」,一个案件大概就这么结束了。

如果「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但通过某些手段,比如拒接电话、不回微信、恶意隐匿、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等,来躲避法院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老赖”名单支持全国联网,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目前看来,商银信、林耀都只是「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的具体原因亦未披露。

不过有资料([2019]京02财保196号)显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于去年申请仲裁程序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银信的大股东)、林耀名下价值人民币1024万的财产予以保全。或许能多少说明,商银信及林耀的债务情况不是那么乐观。

商银信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为我国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准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北京市、广东省、青海省)、互联网支付业务。近年来商银信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有消息人士向移动支付网透露,商银信部分业务的实质运营早已由其代理商负责开展。

2019年11月,有外媒消息表明德国数字金融平台Wirecard将以至多807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商银信所有股份,并签署了相关框架协议。根据惯例和法规的相关条件,在完成交易后,Wirecard将持有商银信支付的所有股份的80%。两年后,认购期权使Wirecard能够以不超过2020万欧元收购剩余的20%股份。

Wirecard表示,收购商银信将使其能够为中国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和跨境收单,国际商户也将获得接触中国客户的渠道,并能够使用他们的货币进行清算。

到了2019年12月,商银信的大股东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工商信息变更,原自然人股东退出,新增“JOY DRAGON CONSULTANTS LIMITED”(62.54%)和“Wirecard Acquiring&Issuing GmbH”(9.36%)两家外资公司。也就是说,商银信的实际控制人已由自然人股东变为外资企业。

虽然不清楚商银信与相关外资的框架协议之具体内容,也不清楚外资是否承担债务,但肯定不能影响其「被执行人」的身份,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实际上支付机构列为「被执行人」并非新鲜事,公司经营要借钱周转都是常见操作,只不过商银信这次涉案金额较大而已。除了商银信,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期也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则只有7万多元。

去年10月,中联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350万元;随后11月,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因司法协助有6321.51万人民币股权被冻结,「被执行人」为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易极付大股东);同11月,易生支付有限公司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2.4万元。

随着支付公司挣钱越来越难,一时半会还不上亦不足为奇,也不知道说什么,祝它们都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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