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2016年5月18日,宗玉杰与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宗玉杰向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出借1亿元,借款期限八个月,借款利率为12%。隆和商贸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苹果公司69%的股权出质给宗玉杰,北京苹果公司将其持有的商银信公司98.24%的股权出质给宗玉杰,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6年5月23日至24日,宗玉杰向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支付了借款1亿元。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宗玉杰与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后续将就北京苹果公司、商银信公司的并购事宜进行进一步合作。若双方就收购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宗玉杰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需在宗玉杰确认停止收购后3日内一次性将上述期间产生的利息支付宗玉杰。借款剩余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后因商银信公司、北京苹果公司、隆和商贸公司、林耀原因,宗玉杰与其无法继续就并购事宜进行合作。
2017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林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
二、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林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利息299544.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折合日利率24%/365)的标准计算;第二笔,以299544.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折合日利率24%/365)的标准计算,以5654794.52元为限];
三、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9%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京西)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2705号】、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8.24%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京西)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26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83元,由北京国石天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141元,由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林耀共同负担5807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林耀共同负担。
据悉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法定代表人:林耀,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系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拥有预付卡牌照(北京市、广东省、青海省)、互联网支付、跨境支付资质。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业管理部发布一则关于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称商银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预付卡业务管理、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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