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备付金管理办法对支付行业的影响与启示
晓梦移动支付网2020/5/6 8:57:31

2020年4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最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距离2013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时隔七年之久,且自2018年起由人民银行推动的支付机构备付金逐步集中存管到至今的100%集中存管,现行的备付金管理办法无法适用于当前的现状,因此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预计将在2020年秋季发布实施。

新备付金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边界,并对支付机构确保资金交易的准确性做了明确约束,给予了清算机构拒绝清算的权利,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支付行业造成巨大的深远影响。具体详细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支付行业走向法治体系

在早期发展期间,支付行业更多依赖人民银行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当时的支付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且并没有通过法律协议明确相应的法定责任。

而通过对新备付金管理办法对比发现,更强化了我国监管体系的整体性新增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同时明确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商业银行签订法律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监管机构法治思想的先进性,将支付行业的监管往法制化的道路推进,切实保障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支付机构卷款跑路等恶性事件而引发的受害群众集中上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诉求。

二、由监管检查提升为互相监督

人民银行作为监督机构,在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充分体现了政府“放管服”的三字方针,将监督检查的权利下放给清算机构,由清算机构每日接收结算指令时,稽查核验支付机构的清算指令是否与原交易相符,即严格执行了交易的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匹配校验,充分发挥了清算机构的作为转接清算机构的法定监督责任,且由于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断直连的前期监管布局使得清算机构能够完全掌握支付机构的原始交易信息,清算机构有充分的能力起到高效、准确的核验作用。

人民银行从前期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之外,增加支付产业链上的权责各方的互相监督和互相纠正,将确保支付指令的【可追溯性】修改为【可跟踪稽核】,充分表达了监管机构对产业链的全局性监管,体现了监管机构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下的监管智慧。

三、约束T0业务系统性风险

目前各家支付机构均有开展T0业务,且T0业务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呈现井喷状态,也带来了例如先锋支付利用T0业务资金通道发生备付金挪用的恶性事件。通过先锋支付的案例分析可知,支付机构进行的T0一般采用备用金担保或者抵质押方式,在商业银行获得低息的银行授信额度,并基于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提供给商业完成T0的资金放款清算,并以此获得客户T0业务的息差收入,对于支付机构而言,该笔收入规模十分可观。

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于支付机构的定义,支付机构仅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资金转移中介,并不具有付款人备付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支付机构无权使用备付金向商业银行进行担保或者抵质押。因此监管机构在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支付机构乱象清晰定位,直指本质以此降低T0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四、强化基金、外汇备付金管理

在201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114号)中对于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外汇的特殊备付金账户仅做了简单的描述,而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对基金、外汇的特殊备付金账户开立数量、使用用途、资金清算要求做了细化。

明确了特殊备付金账户的资金的专款专用,并针对外汇交易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分为跨境人民币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将外汇资金收支方向进行分离管理,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特殊业务的备付金资金监管的严谨性,将支付机构针对特殊业务的资金出入也纳入整个监管体系中,进一步将支付机构用于基金销售、跨境人民币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的资金透明化,既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商的长足发展,也有利于推进我国反洗钱体系和外汇管理体系的监管建设。

对于支付机构而言,在强化资金监管的同时,应更关注于自身的商户服务能力,减少自身经营中的“灰色地带”。

五、首次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方案

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支付机构的退出方案,补足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针对支付机构合法退出问题存在的缺失。目前我国内外部经济环境十分复杂,200多家支付机构已经出现不少经营困难,而如何依法合规退出始终没有管理办法可依,也迫使一些支付机构选择停业处理。

文中明确提到了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客户权益保障十分重视,与我国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脉相承。目前我国金融准入的大门已经敞开,新备付金管理办法针对加入我国支付行业领域境外机构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保护和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六、提升监管时效,落实责任人

新备付金管理办法中提到了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时效具体要求,相比现行的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时效要求做了一定的缩短。同时,监管机构明确支付机构各项业务落实责任人,并对支付机构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罚则,声明在必要时引入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支付业务作为我国金融基础的建设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各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监管意识。

我国支付机构自2003年发展以来,支付机构的市场乱象不断滋生,许多支付机构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导致了内部经营过程中对于监管合规的弱化。而新的备付金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具体罚则,明确落实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正是监管机构对于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提醒。

七、总结

从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明显看到监管机构监管法治体系化的决心,利用清算机构的金融科技能力,发挥清算机构在支付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媒介和资金媒介的特殊性实现充分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同时监管机构针对备付金管理既有对支付业务的全局性思考,也有针对细分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既有面向大众的权益保障的关切也有对支付机构经营的警示,既有对支付业务乱象的本质定位也有对明确落实到责任人的精准施策,监管机构的监管智慧令人称赞。

新备付金管理办法或许打破了许多支付机构现有收入模式,但也给支付机构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付机构应回归初心做好商户服务和赋能,正如这句诗的所写的一般,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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