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报道了财付通获得为期三年的税收委托代征资格,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就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代征应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首个兼业税收委托代征的支付机构。
2013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想通过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解决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彼时,美团还没上市,PDD还远未崛起,社交电商就更不用谈,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并没有繁盛的需求与市场基础。2018年末,互联网企业的蓬勃发展,创造出了无数的的劳务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社交电商的兴起,让分佣和分润这种收入,成为无数普通人收入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这类支出有劳务背景,但有没进项发票,相应企业税收成本高昂。这时,实施达五年之久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正好可以有效节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2018年,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关注这一领域,一类是关注这个领域的支付结算服务,另一类则是通过关联公司获取委托代征资质,将支付结算产品封装到委托代征服务中,形成专业化支付结算服务,争夺委托代征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委托代征的支付结算服务相对简单,委托方将资金划拨至委托代征企业,由委托代征企业,通过支付结算工具,将资金付款至收款人支付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并开具发票给委托方,主要使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代付产品。由于这一领域目前规模尚有限,寄希望于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至今没有什么机构从中获益较大,比起当年P2P和现金贷这两个行业金主,委托代征行业如同一个小气的客人,手续费都给得扣扣搜搜。如果支付结算服务赚不到钱,亲身以赴委托代征难道也赚不到钱吗?带着这个疑问,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了探索,持证经营是合规之首,做这门生意就得拿证,这个证的内容大致如图。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代征企业,和纳税人必须有四种关系之一种,分别是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幸好有最后一条符合。再加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多拥有较好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本身又是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商,申请这一代征资质,可谓一事二得,一个客户两吃,天下哪里找这么好的生意哟!
凡事有利弊,眼睛如果只有利,脚下就必定有坑,税务委托代征是需要使用支付结算服务,但这是一个行业,这个行业有自身的规则与风险,有没有可以揽这个瓷器活的金刚钻,或者说进入这一领域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清晰的战略,和切实可行战术,就难说了。我所服务的企业,曾就此探索过,在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中,我逐渐了解了这一领域的相关风险。也了解到这一新生事物,在税务机关里也极其缺乏熟捻的专业人士。虽有政策在上,但其自身风险之大,我甚至认为超过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税收是国之根本,素无政府能容取其巧者,税务委托代征,本来是通过代征这种高效和低成本的征收方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如果委托代征企业,因自身管理和利益驱动,与这一政策导向背道而驰,就很难逃脱法律责任。由于委托代征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给委托企业,就不得不实质掌握委托企业与劳务提供者的关系是否真实。而这一真实性的把握,我甚至认为比KYC更难,一来KYC向有成例和工具,比较好实施,而委托代征是新生事物,无例可循就得踩坑,这个委托代征领域的坑多为大坑。二来KYC即便有瑕疵,金融机构多受行政处罚,只要不主观故意,或实质故意,形式上是无意,一般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委托代征就不能脱卸刑事责任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责任,是任何政府部门、企业、个人都扛不起的,不杀一儆百,不足以震慑这些觊觎税收牟利的组织或个人。
再则,兼业所以兼业,定是有主有次,有干有枝,主和干的支付许可和支付结算服务,也是当下企业最主要的业务,新增的兼业,在企业的比例必定有限。税务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的强力部门,涉税业务带来的任何问题,一旦遭受税务部门的处罚,都比一般行政处罚要严重很多,委托代征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税务部门以委托代征企业的身份进行处罚,进而影响到支付监管部门,轻则被要求停止这一业务或兼业行为,重则进行行政处罚。支付许可是干,代征资质是枝,因枝伤干,甚至毁干,对于企业经营决策人来说,实质风险都不用说了,是扛不住的,就仅仅是潜在风险隐患,都令人萌生退意。
最终,因为没有这个金刚钻,我考虑到只能通过申请委托代征资质,形成现有支付许可上的牌照增值。或许是一种较为安全的红利分享方式。
随着监管逐渐跟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原有银行体系支付结算领域的套利空间越来越小,这也进一步压缩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红利空间。新一轮监管套利也将在更高层次的领域兴起,从原来的规则套利,逐渐转向角色套利,或称之为兼业套利。众所周知,金融业受制于监管,不得异业经营,例如银行不得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的保险、证劵等行业也受制于该规定。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被列入非银支付,目前尚未对此做出相应规定。近来,部分行业开始试行专项许可,例如税收代征许可、保险兼业许可、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均是部委或职能部门发放,这种行政许可的保护和资质,如果整合支付结算服务,就可以变成差异化的支付结算产品。尤其部分行政许可业务,本身就存在支付结算需求,因为行政许可的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参与,如保险兼业许可,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仅能从事以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为特约商户的支付结算,不得直接收取这类代收代付资金,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身兼支付机构与保险兼业两种许可,则可以自由收取代收资金,并依据自身混业经营的异业优势,整合服务资源,向特定商户提供更具有价值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去年,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对所辖地区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要求不得异业经营,说明监管已经意识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这仅是地域性监管要求,就我看来获取其他较有价值的行政许可分别有,税收委托代征许可(税务部门颁发),保险经纪兼业许可(银保监颁发),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方支付许可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规范经营范围,这一许可上可以依附其他行政许可,我们熟知的有近来热门的跨境支付许可,和基金支付许可,还有VISA的QSP认证,加上以上三种行政许可,可以最大实现一马拖六车的许可配置,最大化实现支付许可的牌照价值,有利并购或战投中的估值。
支付机构兼业进阶,有虚实之道,虚者,为许可而许可,在基础支付许可之上,增项其他行政许可,例如保险经纪牌照曾有过2000万以上的交易案例,以此在未来的并购或战投中,获取牌照价值溢价。实者,依据自身混业经营的异业优势,整合服务资源,向特定商户提供更具有价值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跨领域的进入垂直细分市场,攫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实现一个企业的跨领域综合服务提供,最终实现一客两吃的客户价值最大化。但这需要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财付通基于腾讯体系强大的风控和大数据基础,可以有效控制新入领域的风险,但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结算风控本身就不强,所以就很难看好他们的兼业进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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